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20
一、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二)企业属于“四上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且申报年的上一年度在我区统计库内)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仅限人民币贷款,且按揭类不享受利息补贴。
(四)单笔贷款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五)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通过宝安区金融超市合作银行(包括其分行及系统内分支机构)实现融资的企业,优先给予补贴。”本批申报项目的贷款银行为宝安区金融超市的部分合作银行(包括其分行及系统内分支机构,最终以银行实际反馈情况为准):宝桂村镇银行、北京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农商行、江苏银行。
(六)本次申报项目的贷款结清日应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二、补贴标准
(一)对企业融资贷款利率超出一年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年化利率3%,每年累计补贴总额最高100万元,不含逾期利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
(二)申请补贴的单笔贷款补贴期限最高12个月。
(三)“一年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特指申报年的上一年1月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当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四)本补贴措施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注意事项
(一)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二)“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区统计局、区科创局提供的名单(2017年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