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19
一、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
(二)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三)项目实施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
(四)企业实施的项目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1、2017年度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2、2017年度广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3、2017年度深圳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二、奖励标准
(一)企业实施的项目被评为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二)企业实施的项目被评为广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三)企业实施的项目被评为深圳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250万元的奖励。
(四)对已获得奖励后被评为更高级别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按相应的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三、注意事项
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