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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宝安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资金申请的公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1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宝安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宝发改〔2017〕193号)和《宝安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宝发改〔2017〕287号),我局决定组织受理宝安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资金的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内容及范围

(一)扶持内容

1、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

2、提供公共快速充电设施建设场所的(不含公交快速充电设施使用场地及公交自用场地);

3、提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测的;

(二)扶持范围

1、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投资扶持对建设快速充电桩(原则上30kw以上,包含公交快速充电桩)和非经营性停车场慢速充电桩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并提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七条第一款所列全部材料,给予资金(不含区内机场、港口)。其中非经营性停车场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用地建设的不收取停车费用的停车场。

2、公共快速充电设施建设场所资金扶持对在宝安区辖区内提供场所的个人、住宅小区、酒店、商业网点及园区企业等物业权属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不含公交快速充电设施使用场地、公交自用场地及机场港口地块),提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七条第二款所列全部材料,给予资金

3、新能源充电设施安全检测资金奖励指对提供新能源充电设施安全检测的单位,提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七条第三款所列全部材料,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二、扶持数量及核定方式

(一)扶持数量

根据《宝安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宝发改〔2017〕193号)文件规定,截至公告发布日止完工并正常通电运营的充电设施,各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建设量。

(二)核定方式

采用单位申报、资料审查、现场抽查、社会公示、区政府审定等程序进行核定。扶持的项目在经核定的项目中,根据年度资金总规模按项目完工时间先后顺序排序安排,排满为止。

三、申报条件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符合《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二)所申请扶持资金的项目须符合深圳市公共充电实施建设运营的相关标准;

(三)在宝安区辖区内投资建设充电设施,确保充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完成验收并可通电正常使用;或在宝安区辖区内提供场所,引入的投资主体所建设的充电设施已竣工,完成验收并可通电正常使用;

(四)经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有资质的新能源充电设施安全检测机构。

、申报材料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投资扶持

1.深圳市宝安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扶持申请表(原件1份,见附件1);

2.深圳市宝安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备案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申请企业的单位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项目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及项目现场照片(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新能源充电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合格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项目安全承诺书(原件1份,附件4

(二)公共快速充电设施建设场所资金扶持

1.提供充电设施建设场所资金扶持申请表(原件1份,见附件2);

2.产权证明文件:申请人为物业产权人或实际所有人,需提供物业产权证明文件;申请人为租用农村集体用地的,需提供租用土地合同及社区股份公司同意该主体申领扶持资金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与充电设施运营商签订的合作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项目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及项目现场照片;

5.新能源充电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合格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三)新能源充电设施安全检测资金奖励

1.提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测扶持申请表(原件1份,见附件3);

2.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测资质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申请企业的单位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充电设施安全检测报告、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及检测现场照片;

5.新能源充电设备安全检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合格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 宝安区充电设施建设安全检测备案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及装订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材料装订及其他要求:

材料装订按上述材料顺序,以A4竖排双面印刷的方式胶装成册,编辑目录,标注页码,在封面上注明申请类别、申请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加盖单位公章,合订成册后盖骑缝章。未按要求装订的材料不予受理。

各类证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纸质资料一份提交至发改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所有材料应扫描成PDF格式发送bafgjnk@baoan.gov.cn无法人身份证原件,可由法人授权经办人办理。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一并装订入册提交。

五、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20180110日至2018022818:00,网上申报与现场申报均此时间段内开展逾期不予以受理。

(二)申报地点宝安中心区罗田路政务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局窗口。窗口咨询电话:27660190;业务咨询电话:29998111。

特此通知。

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1月9


附件1:

宝安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扶持申请表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账户信息

建设地点

开工日期

验收日期

使用类型

□经营   □自用

设备规格型号

功率       (kw);数量      (桩);

功率       (kw);数量      (桩);

设备总量

生产厂商

信息备案

□是    □否

备案号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设备总投资

万元

申请补贴金额

万元

其中:固定设备投资

万元

施工建设

万元

其他

万元

街道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承诺:此次上报的所有材料真实无误,如有违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并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宝安区提供充电设施建设场所资金扶持申请表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人)名称

□物业产权单位:

□物业产权人:

□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权属证明文件

 □产权证明文件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单位(个人常住)地址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账户信息

建设地点

引入运营商

开工日期

验收日期

使用类型

□经营   □自用

设备规格型号

功率     (kw);数量    (桩);

功率     (kw);数量    (桩);

总有效停车位

设备总量

信息备案

□是    □否

申请资金金额

万元

街道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人)承诺:此次上报的所有材料真实无误,如有违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并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宝安区提供充电设施建设安全检测扶持申请表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账户信息

检测地点

检测日期

结束日期

使用类型

□经营   □自用

设备规格型号

功率       (kw);数量      (桩);

功率       (kw);数量      (桩);

设备总量

生产厂商

信息备案

□是    □否

备案号

充电设施安全检测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承诺:此次上报的所有材料真实无误,如有违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安全承诺书(模板)

为切实防范和杜绝充电桩建设项目过程及使用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充电桩建设和使用的安全,本企业特做出如下承诺:

负责充电设施日常充电运营维护,其建设运营活动自负一切风险。

建筑物及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安全标准。

充电设施已验收通过,可安全投入使用。

已根据宝安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管机制》(宝发改[2017]456号)文件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单位各项工作。

取得扶持的充电设施至少运营五年,且在此期间因技术升级在原桩位改造更换施工停用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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