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省、市创新载体配套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创新载体经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立项,上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且上级资助经费的实际到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在《实施细则》实施的第1年,可在申报之日前3年内;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笔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四条 申请区级创新载体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已完成建设目标;
(三)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五)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第五条 申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
(三)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五)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第六条 申请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以上;
(六)申请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扶持的企业,需已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工作指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建设内部研发机构,且在《通知》印发之日后、申请之日前2年内向政府统计系统报备设立研发机构,并经统计部门审核首次纳入统计;
(七)申请工业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扶持的企业,需已根据《通知》要求对内部研发机构进行提升。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对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50%、不超过3000万元的配套扶持;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扶持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上述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第八条 对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单项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扶持;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另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上述创新载体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第九条 对申报之日近2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30%、不超过100万元培育(提升)扶持;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40%、不超过150万元培育(提升)扶持。
对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其建设投入的50%、不超过300万元扶持。已获得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的,给予差额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国家、省、市创新载体申请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国家、省、市创新载体配套扶持申请书》、《龙华区国家、省、市创新载体房租及装修费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国家、省、市创新载体立项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九)申请房租(含物业管理费)及装修费扶持的还需提供:租房合同、装修合同,房租、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支付凭证;
(十)创新载体项目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牵头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2.承诺书(可在龙华区实现项目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3.项目落地龙华区的实施方案;
(十一)项目中期监理情况报告(项目有中期监理的提供);
(十二)项目验收情况证明材料(项目已完成验收的提供);
(十三)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二条 区级重点实验室申请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重点实验室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区级重点实验室的认定文件;
(九)科研用房面积证明材料;
(十)科研设备购买凭证及专用软件现值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专职研发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专职研发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务合同、最近三个月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
(十二)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十三)实验室建设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十四)实验室专职研发人员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立项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论文、专利、奖项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十五)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三条 区级工程中心申请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工程中心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区级工程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科研用房面积证明材料;
(十)科研设备购买凭证及专用软件现值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专职研发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专职研发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务合同、最近三个月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
(十二)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十三)工程中心建设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十四)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立项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论文、专利、奖项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十五)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四条 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申请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认定文件;
(九)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投入专项审计报告,申报之日前3年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项审计报告(含全部收入、服务收入、来自于深圳市机构的服务收入等内容);
(十)服务场所面积证明材料;
(十一)技术装备购买凭证及专用软件现值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专职技术服务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务合同、最近三个月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主要专职技术服务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
(十三)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十四)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五条 申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奖励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
(九)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六条 申请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公司成立内部研发机构的相关文件;
(九)研发项目立项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科研用房面积证明材料;
(十一)专职技术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 (包括专职研发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务合同、最近三个月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 ;
(十二)设备原值不低于30万元的付款凭证;
(十三)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十四)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七条 申请工业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内部研发机构提升建设方案(含研发人员配置、经费保障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情况等);
(九)研发项目立项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科研用房面积证明材料;
(十一)专职技术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 (包括专职研发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务合同、最近三个月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
(十二)科研设备购买凭证及专用软件现值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申报之日前2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辅助帐及辅助帐汇总表,或者申报之日前2年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十四)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
(十五)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十六)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八条 本章所述申请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项目申请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请申请人严肃对待。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创新载体扶持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国家、省、市创新载体配套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
(二)国家、省、市创新载体房租及装修费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三)区级创新载体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奖励: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五)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创新载体扶持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须组织评审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及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二十二条 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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