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市场准入认证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申请人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以下市场准入认证或者资质认定证书之一,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1.获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或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获得ABS(美国船级社)、DNV(挪威船级社)、CCS(中国船级社)等国际认证或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获得美国FAA(联邦航空管理局)、EASA(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
2.获得1、2、3类新药临床批件;
3.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4.获得药品生产批件;
5.获得药品GMP证书;
6.药品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
7.药品品种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
8.获得I类药品包装类材料和容器注册证;
9.获得“军工四证”(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0.经核实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其他市场准入证书。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近2年获得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和机构,予以单项认证费用50%,国家级认证和国际认证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认证不超过50万元的激励。获得激励后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激励。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本条激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市场准入认证激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市场准入认证激励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如无,可不提供),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本操作规程第三条第(四)款所列市场准入认证证书或者资质认定证书;
(九)本操作规程第三条第(四)款所列市场准入认证或者资质认定的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十)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市场准入认证激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市场准入认证激励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八条 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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