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04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为实现龙华区产业载体规模化,拓展高端产业发展空间,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深圳市特色工业园、深圳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等经国家、省、市政府部门认定的产业载体(基地),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区内产业园区经市政府认定为市未来产业集聚区,按照龙华区示范产业园区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用于改善产业园区的软硬件设施及公共服务。
二、申请条件
(一)园区经营管理企业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园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园区经认定为下列园区中的一种: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深圳市特色工业园、深圳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等经国家、省、市政府部门认定的产业载体(基地)、经市政府认定为市未来产业集聚区。
(四)取得市级财政资助后方可申请。
(五)申请项目未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
(六)市未来产业集聚区申请资助另需满足市财政未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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