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企业贷款融资压力,提高新区企业综合竞争力,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申请龙华新区企业贷款利息补贴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新区,且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经营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对企业依法向银行申请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或开拓市场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
第五条 对上市及拟上市企业,获得国家、省品牌商标称号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获得技改贷款的企业,使用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的企业及纳税贡献较大的重点民营优质企业,优先给予贷款利息补贴。
第六条 企业贷款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在企业归还了全部本金及利息后给予补贴。企业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对企业归还了一年的利息给予补贴。对企业逾期不归还贷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加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等,不予补贴。
第七条 利息补贴期限为一年,对企业贷款融资在一年内(含一年)产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第八条 企业申请利息的补贴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50%。
第九条 对企业银行贷款(单笔或多笔贷款)利息补贴额每次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企业首次申请补贴的,利息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企业每年可申请一次,5年内累计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项目或同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利息补贴。
第十条 对企业一年的利息补贴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每年按工作安排分批受理企业申请,申请补贴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新区企业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情况、发展前景描述、贷款资金使用说明及申请事由;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六)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副本;
(七)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八)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九)贷款合同;
(十)已付利息清单原件(企业盖章,后附对应的银行出具的利息单复印件,验原件;此项资料如不清晰齐备,企业还需另外提供银行对账单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银行出具的“企业付息证明”原件;
(十二)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拟资助方案——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在龙华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开展项目资助的通知。各办事处根据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组织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二)形式审查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并退件,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现场核查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
(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资助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方案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提出项目拟资助方案。
(六)合规性审查
将拟资助方案送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七)报批
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审批;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八)公示
经审定的资助计划,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九)下达资助计划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的,报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
(十)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行为的企业,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三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的规定交新区财政、监察和审计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投资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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