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轻企业上市负担,提高新区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增强新区经济竞争力,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企业上市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成功上市其中一个阶段,即可向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适时申请相应阶段的资助,亦可在完成多个阶段两年时间内合并若干阶段一并申请。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龙华新区企业(不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类、总部类)申请上市资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新区的上市或拟上市企业;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上述企业在其改制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一)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企业;
(二)已完成上市辅导的拟上市企业;
(三)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的情形);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资助标准:分三个阶段进行资助,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资助3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后资助80万元,成功上市后资助100万元,总计资助210万元。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企业申请上市费用资助的,应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一)《龙华新区企业上市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龙华新区拟上市企业登记备案证书;
(三)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现阶段经营情况、上市进度、发展前景描述及申请事由;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五)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七)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副本;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第七条 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申请上市费用资助时,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变更的有关函件;
(二)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三)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第八条 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申请上市费用资助时,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
(一)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二)证券监督机构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
(三)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 企业在成功上市后(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申请上市费用资助时,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
第十条 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上市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拟资助方案——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在龙华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开展项目资助的通知。各办事处根据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组织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二)形式审查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并退件,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资助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方案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提出项目拟资助方案。
(五)合规性审查
将拟资助方案送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六)报批
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审批;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七)公示
经审定的资助计划,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八)下达资助计划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的,报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
(九)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行为的企业,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三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的规定交新区财政、监察和审计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投资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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