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科技创新园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科技创新园资助分为科技创新园建设资助(包括科技孵化器建设资助、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资助、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建设资助及软件园建设资助)、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新区科技创新园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经新区认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科技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高新技术产业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园、软件园。
第五条 科技孵化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际运营两年以上;
(二)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不低于三分之二,且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明晰;
(三)具有完备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可为孵化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信息交流、人才引进、企业推介、对外合作、资金筹措和技术开发等多方位的服务;
(四)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
(五)入孵初创科技型企业3O家以上;
(六)孵化器要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制度,三年内孵化失败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被强制淘汰。
第六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注册于龙华新区,且加速器场地位于龙华新区;
(二)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龙华新区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与高端创新资源对接;
(四)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面积不低于三分之二;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六)与科技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七)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数量20家以上,在加速器内以及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在10家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八)建立高成长科技企业准入机制,优选高成长科技企业入驻。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发展目标应当是:建设成为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创新人才的培养教育基地;
(二)园内经认定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
(三)园内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区级或者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中心不少于5家,园内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累计不少于2项;
(四)园内拥有高新技术骨干企业不少于3家,且单个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文化创意、高效农业、知识型服务业产业园不低于2000万元),主导产品的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五)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区内从事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不少于20家;
(二)园内经认定的国家或深圳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
(三)园内经新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不少于5家;
(四)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软件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软件园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并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
(二)软件园地理边界明确,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园区的建设、管理和发展与国际接轨;
(三)软件园建设和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软件园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和后勤服务体系,以及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可为软件企业提供不少于100M的宽带接入网;
(四)软件园管理规范,设有独立、完善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有能力配合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做好重点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统计等方面的工作;
(五)软件园以软件产业为支柱产业,注册入驻的软件企业数不少于30家,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
(六)软件园具有培育孵化中、小型软件企业和培育骨干企业的条件,软件园内软件产值增长显著,年增长幅度不低于30%;
(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软件在软件园产品结构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并拥有拳头软件产品,具备一定的软件出口能力。
第十条 申请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或研发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入驻经新区认定的科技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高新技术产业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园、软件园。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对科技创新园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300万元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资金资助,一次或数次拨付。
第十二条 对入驻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园的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的房租资助,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租金的50%,每月每平方米最高20元,对同一单位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其中:
(一)科技孵化企业最高资助面积500平方米;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般中试、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最高资助面积1000平方米;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最多资助2000平方米;
(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科技项目的企业,最高资助面积1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已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科技创新园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创新园建设资助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信用询单;
(六)科技创新园认定文件;
(七)专职工作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申请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信用询单;
(六)科技创新园认定文件;
(七)租赁合同;
(八)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园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提出拟资助计划——征求意见——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在部门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的通知。
(二)形式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初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受理的申请出具初审意见。
(四)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确定现场核查名单。
(五)现场核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六)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七)提出拟资助计划
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八)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九)合规性审查
将拟资助计划送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十)报批
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的,由新区科技分管领导审批;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的(不含30万元),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十一)公示
经审定的资助计划,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
(十二)下达资助计划
公示期满无异议、公示有异议经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并报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十三)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十四)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征求意见——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在部门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的通知。
(二)形式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现场核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
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五)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六)合规性审查
将拟资助计划送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七)报批
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的,由新区科技分管领导审批;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的(不含30万元),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八)公示
经审定的资助计划,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
(九)下达资助计划
公示期满无异议、公示有异议经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并报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十)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或合同约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新区业务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三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的规定交由新区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督导、验收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督导、验收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和监察部门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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