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资助的,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最近3年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作1年以上;
(六)向龙华新区科技企业转移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
(七)转移项目产业化良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申请技术转移成果化产业资助的: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项目是由高校、科研院所在近三年内转移到新区企业产业化,并且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六)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不超过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对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的,给予每项不超过产业化已投入经费的5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申请项目已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技术转移机构成立批文;
(四)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书;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六)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七)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成果证明材料;
(八)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
第七条 申请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龙华新区科技计划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高校、科研院所转移技术成果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书;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六)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七)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成果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提出拟资助计划——征求意见——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在部门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的通知。
(二)形式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初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四)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确定现场核查名单。
(五)现场核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六)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七)提出拟资助计划
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八)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九)合规性审查
将拟资助计划送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十)报批
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的,由新区科技分管领导审批;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的(不含30万元),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十一)公示
经审定的资助计划,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
(十二)下达资助计划
公示期满无异议、公示有异议经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并报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十三)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十四)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或合同约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新区业务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三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的规定交由新区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和监察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六)合作项目与申请人所从事行业紧密相关,项目周期不超过两年;
(七)合作单位为海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世界500强企业,且具备开展合作项目的基础和条件;
(八)申请人与合作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或《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明确合作形式、内容、时限、金额、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等;
(九)申请人研发资金充足,具备良好的产业化条件;
(十)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
以下活动不予支持:
(一)申报单位代理、销售境外技术或者产品;
(二)合作方不参与合作研究。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申请项目已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可以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相关材料;
(四)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企业可提供验资报告);
(五)申请人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同;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征求意见——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在部门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的通知。
(二)形式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初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受理的申请出具初审意见。
(四)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确定现场核查名单。
(五)现场核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六)提出拟资助计划
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七)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八)合规性审查
将拟资助计划送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九)报批
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的,由新区科技分管领导审批;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的(不含30万元),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十)公示
经审定的资助计划,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
(十一)下达资助计划
公示期满无异议、公示有异议经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并报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十二)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十三)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或合同约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新区业务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三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的规定交由新区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和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