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25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56号);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我署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19年深圳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项目资助计划的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项目
支持为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发生代偿实际损失的融资担保公司,并对其实际损失给予补贴;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项目。资助范围:融资性担保代偿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被确认为损失,且被担保企业与融资担保公司之间没有资产关联关系;资助标准:2017年度融资担保小微企业户数占总户数60%以上的,按代偿实际损失的20%进行补贴;融资担保小微企业户数低于总户数60%,但中小微企业户数占总户数80%以上的,按代偿实际损失的10%进行补贴;单户小微企业代偿最高补贴额100万元。代偿实际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的损失净额。
(二)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项目单位规范经营,近三年无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各项监管法律法规,无不良信用记录;
3.项目单位以融资性担保为主营业务,当年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额占担保业务总额60%以上,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项目单位为我市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发生代偿,单户企业担保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二)小微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四、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咨询电话:88101173(技术支持),82977347唐少立(业务咨询)。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