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指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深圳市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三)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
(四)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五)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六)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A级最高);
(七)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最高1000万。
南山区
申报对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申报条件:
(1)在南山注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5亿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0%。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5亿元及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8%。
(3)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5%给予研发投入奖励,且不超过其在南山区上一年度纳税期实际入库税额的5%。
龙岗区
给予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中国五百强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世界五百强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其他科技型企业,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最高5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福田区
R&D投入支持:
辖区企业经核定的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罗湖区
申报条件:
(一)在罗湖区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上年度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申报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上年度企业填报统计年报的研发统计报表能核出R&D研发投入。
资助标准:
企业对申报项目投入研发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光明区
1、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市级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
(五)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已获得市级资助。
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里资助的20%予以配套。
市级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的50%,最高为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的50%,最高为8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2、申请科技型小微企业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
(二)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成立时间满两年且不超过五年;
(三)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原则要求在5%以上;
(四)职工人数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发团队须有5人以上全时工作的核心成员;
(五)国内科研人员或留学人员创立企业的,其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含技术入股)。
资助标准:
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研发项目投入的50%,其中获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的最高资助20万元,一般孵化项目资助最高10万元。
大鹏新区
对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给予扶持。鼓励企业加强科技研发,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对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技术创新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予以最高50万元的扶持。
盐田区
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研发投入资助计划重点资助和奖励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国内领先的高端科技攻关项目,取得突出贡献、受到上级表彰的科研成果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以及入驻区科技创业园的科技孵化项目。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研发投入资助额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度的资助额),最高200万元。
坪山区
1、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并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最高100万元的研发投入奖励。
2、对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5%(含)以上的企业,结合超出幅度及研发投入,分档次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5%(含)-7%、7%(含)-10%、10%(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3%、4%给予奖励。
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领域(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上浮20%。
基本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大型企业集团以集团为主体统一申报的,子公司不得单独申报。
申请实施办法第一款奖励的企业,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已向税务部门备案;
(二)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
(三)在坪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50万元;
(四)符合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
申请实施办法第二款奖励的企业,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5%;
(二)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宝安区
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年度财政研发投入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总量占所有申请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总量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准备金补贴。
龙华区
对适用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10%、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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