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09
受理条件
(一)宝安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在宝安区创办的科技企业(二)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创办的企业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属于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后首次创办的企业;2、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2016年1月起;3、企业创办人申请该资助前在深圳市范围内不曾登记注册为其他企业法人或控股股东;4、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须拥有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产权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国内、境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5、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股份(含技术股)的比例超过50%;6、项目执行期内,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须全职在申请单位工作;7、企业的经营产品(服务)属于高层次人才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范畴;8、高层次人才5年内未享受过创业或成果转化资助。
设定依据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宝发[2016]6号第(八十四)条
打造高层次人才创业高地。高层次人才拥有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在我区创办科技企业或实施成果转化的,经评审后,按A类、B类、C类3个层次,分别给予实际投入50%,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推进项目产业化。对获得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或成果转化资助的企业,给予5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3年、每月每平方米4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场租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