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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创新载体扶持政策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06  


第十四条  创新载体扶持,分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扶持及建设扶持。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健全。

(3)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可用于孵化企业入驻的面积占比2/3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4)具有完善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可为孵化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信息交流、人才引进、企业推介、对外合作、资金筹措和技术开发等多方位服务。

(5)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6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4人以上。

(6)建有严格的毕业及淘汰制度。

2. 经评审或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认定的,直接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对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且2016年1月1日以后在龙岗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租金扶持:

对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20万元扶持。

对在孵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获得各级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10万元扶持。

(3)对于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国际孵化器合作的,根据其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交流合作情况,经核准符合条件的,连续3年给予其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50万元扶持。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认定但未获得建设扶持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正常运营2年以上,正常运营的入孵初创期科技型企业30家以上。

(3)上年度开展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活动10场(次)以上。

(4)创新产出及工作绩效明显,引进了一批创新人才(团队)及企业。

(5)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主动报送工作信息,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推进创新载体建设各项工作。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一次性给予其建设投入30%、最高300万元扶持。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配套扶持的,给予差额扶持。

(2)每三年对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新增建设投入50%、最高100万元扶持;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三)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有明确的产业导向,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须为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与高端创新资源对接。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加速器专职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6人以上。

(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租售的面积占比2/3以上,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5)产业服务功能完善,配套服务设施齐全,能够为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提供发展空间,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6)建立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的通道。建立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入驻。

(7)在加速器内以及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2. 经评审或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

(2)对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且2016年1月1日以后在龙岗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租金扶持: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30万元扶持。

对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20万元扶持。

对获得各级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10万元扶持。

(四)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

(2)正常运营2年以上,正常运营的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数量30家以上。

(3)加速器内科技型企业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家以上。

(4)加速器内科技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值达到5亿元以上,签约的中介服务机构10家以上。

(5)创新产出及工作绩效明显,引进了一批创新人才(团队)及企业。

(6)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主动报送工作信息,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推进创新载体建设各项工作。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一次性给予其建设投入30%、最高400万元扶持。

(2)每三年对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新增建设投入50%、最高200万元扶持;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资格。

(五)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园区主导产业为龙岗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符合我区产业布局规划,发展目标明确,产业布局科学合理,优势产业特色突出,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3)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科技型企业租售的面积占比2/3以上,作为园区用途使用期限10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4)园区管理主体明确,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具有专门的招商、运营、服务管理机构,有统一规范的园区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专业化服务。

(5)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管理团队负责人具备相关从业经验,专职管理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8人以上。

2. 经评审或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

(2)对入驻园区的2016年1月1日以后在龙岗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租金扶持: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30万元扶持。

对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20万元扶持。

对获得各级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10万元扶持。

(六)科技创新产业园建设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

(2)园区正常运营2年以上,纳入统计且正常运营的规上科技型企业10家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3家以上。

(3)园区内科技型企业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

(4)园区内科技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值达到10亿元以上,园区签约的中介服务机构10家以上。

(5)创新产出及工作绩效明显,引进了一批创新人才(团队)及企业。

(6)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主动报送工作信息,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推进创新载体建设各项工作。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一次性给予其建设投入30%、最高500万元扶持。

(2)每三年对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新增建设投入50%、最高300万元扶持;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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