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05
一、编制依据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等。
二、支持对象
招商引资对象包括以下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或机构:
(一)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现代服务、科技创新、先进制造、都市工业、文化创意、专业服务等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以及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的拟迁入企业;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关键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和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等机构;
(三)对改善社会民生或促进生态建设具有重大、关键作用的医疗、教育、环保等机构;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型企业(机构)。
三、工作分工
招商引资对口主管部门包括区经促局、科创局、文产办、企服中心、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等单位(以下称各对口主管部门),分工如下:
(一)区经促局负责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都市工业、专业服务业等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和对集聚相关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关键作用的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区科创局负责科技创新类招商引资项目和对集聚相关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关键作用的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区文产办负责文化创意、建筑设计类招商引资项目和对集聚相关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关键作用的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的招商引资项目;
(四)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产业行业协会组织的招商引资工作引导扶持;
(五)区投资推广署负责:
1.金融类招商引资项目;
2.对改善社会民生或促进生态建设具有重大、关键作用的医疗、教育、环保等招商引资项目;
3.对集聚全区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关键作用的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的招商引资项目;
4.经区政府指定,由区投资推广署负责的招商引资项目;
5.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引资合作机构及招商顾问;
6.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的拟迁入项目,由福田引导基金公司统一向各对口主管部门报送,由对口主管部门负责。
7.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型企业(机构)。
四、支持项目和申请材料
(一)落户支持
项目说明:新落户项目。要求已在福田完成商事和税务登记,并承诺五年不搬离福田,不改变在福田的纳税义务。
支持额度:按项目落地规模和预期社会、经济、产业贡献度综合评估后,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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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对象证照(含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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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对象基本情况,需包括企业在行业内的地位说明,引进企业对辖区社会经济贡献的预期等。 |
打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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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收资本到位情况(验资报告或银行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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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迁入企业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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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迁入企业提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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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口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二)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项目说明:新落户项目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要求其所购房屋自购买之日起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支持额度: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3年给予累计最高2000万元的支持。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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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对象证照(含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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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对象基本情况和购买办公用房情况说明 |
原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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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由国土部门颁发的、申请资助房屋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和购房合同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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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相关购房发票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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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口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三)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项目说明:新落户项目在我区租用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要求其房屋为自用办公,不得对外转租。
支持额度:按条件给予支持,每年度支持租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其实际租金总额,连续支持3年。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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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对象证照(含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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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对象基本情况和租赁办公用房情况说明 |
原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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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租赁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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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相关租赁发票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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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纳税证明 |
打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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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口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四)办公用房装修支持
1.落户装修支持
项目说明:新落户项目首次装修区内新购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要求相关房屋需自用办公,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装修费用需经过专项审计。
支持额度:经专项审计后,按装修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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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对象证照(含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
3 |
申请对象基本情况及装修情况说明 |
原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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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装修合同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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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相关装修发票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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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装修竣工报告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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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政府认定专业机构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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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口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2.特装支持
项目说明:新落户项目中列为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特装部分。要求相关部分需按约定用途使用,装修费用需经过专项审计。
支持额度:经专项审计后,按审计核定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平方米的支持。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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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对象证照(含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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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对象基本情况以及特装部分情况说明 |
原件(盖章) |
|
4 |
装修合同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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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相关装修发票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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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装修竣工报告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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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政府认定专业机构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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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口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五)搬迁安置支持
1、搬迁支持
项目说明:新落户项目中新迁入我区的,可给予搬迁费用支持。
支持额度: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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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对象证照(含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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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对象基本情况以及搬迁安置情况说明 |
原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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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口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2.临时安置支持
项目说明:新落户项目中新迁入我区的,对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给予临时安置费用。
支持额度: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单个企业(机构)不超过5人,单人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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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对象证照(含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
3 |
申请对象基本情况以及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临时安置情况说明 |
原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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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口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六)招才引智支持
项目说明:新落户项目新引进“珠江人才计划”、“孔雀计划”、“福田英才”等经省、市、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的。
支持额度:按对口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根据相关产业部门的要求报送材料。
(七)人才住房支持
项目说明:新落户项目自行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人才住房的。
支持额度:经专项审计后,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5000元/套/月,单个企业(机构)不超过40万元/年,3年累计不超过120万元的支持。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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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对象证照(含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
3 |
申请对象基本情况以及人才住房租用情况说明 |
原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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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租赁证明材料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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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相关票据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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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政府认定专业机构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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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口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八)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1.招商推介活动支持
项目说明: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在展会、论坛、峰会等活动中积极配合我区开展招商推介活动的。
支持额度:经专项审计后,按审计核定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年的支持。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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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对象证照(含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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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政府认定为招商合作机构的证明文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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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推介活动方案、活动情况总结及活动图片、视频、媒体报道等佐证材料。 |
原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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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政府认定专业机构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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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口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2.目标项目引进支持
项目说明: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成功引进约定目标项目的。要求有关项目已在福田完成商事和税务登记。
支持额度:按成功引进一个项目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年的支持。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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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对象证照(含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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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招商合作机构的证明文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
4 |
成功引进项目资料,包括: ①新落户项目的落户登记资料(含实收资本到位情况); ②新迁入项目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 3 新落户项目出具的佐证材料。 |
①②复印件(盖新落户项目公章)
3 打印(盖新落户项目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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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口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九)招商顾问支持
项目说明:对区政府同意聘请的招商顾问,成功引进目标项目的。要求有关项目已在福田完成商事和税务登记。
支持额度:根据年度引进项目情况统筹考虑
(十)产业链薄弱环节项目配套支持
项目说明:依据《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操作规程(暂行)》申报,并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
支持额度:按市奖励金额50%的标准,给予最高150万元的配套支持。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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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对象证照(含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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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对象基本情况及申报项目情况说明 |
打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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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证明文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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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口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十一)特殊项目支持
项目说明:新落户项目中列入重点引进特大项目、关键项目、紧缺项目的。要求已在福田完成商事和税务登记,并承诺5年内不搬离福田,不改变在福田的纳税义务。
支持额度:其落户、办公用房、搬迁费、人才住房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约定。
五、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对象直接向招商引资对口主管部门申请支持。
(二)申报材料全部用纸质材料(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材料装订顺序按本《申请指南》的表格序号排列,材料厚度较小可采用竖排左侧两个钉装订,材料厚度较大时采用胶装、线装、打孔装之中一种,不能采用拉杆式包装。未按要求装订的材料不予受理。
(三)具体受理时间以福田政府在线(http://www.szft.gov.cn/)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六、审核批准与拨付
(一)各对口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等规定,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
(二)审核批准流程:对口主管部门受理→招商小组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三)拨付程序:财政部门调剂资金→各对口主管部门收集核对企业账户资料→制作拨款文件→企服中心统一拨付。
七、管理与监督
(一)获得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二)获得招商引资支持的单位,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三)申请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将由对口主管部门收回支持资金,同时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八、补充说明
(一)申请招商合作机构支持的单位,需经由区政府认定,有关流程见《深圳市福田区招商引资合作机构认定规则》。
(二)申请招商顾问支持的对象,需经由区政府聘请,有关流程见《深圳市福田区招商顾问聘请规则》
(三)各对口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以采取上门调研和向第三方材料提供方查验真实性等方式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方提供材料不规范或不足以证明有关事实,可要求申请方补充,申请单位应予以配合。
九、联系方式
(一)办公地址:
福田区经促局: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楼26楼
福田区科创局: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楼25楼
福田区文产办: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楼23楼
福田区企业服务中心:深南大道深圳国际创新中心F栋2楼
福田区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楼716室
(二)业务咨询电话
福田区经促局:82918333-2617
福田区科创局:82978756
福田区文产办:83073623
福田区企业服务中心:88910655
福田区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82918333-0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