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3/24
深圳市创客服务平台,是市政府为促进创客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而设立的。
一、审批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创客服务平台为创客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予以资助。重点支持开源软件硬件、开模打样、小批量制造、检测认证和科技产品众筹推广等服务平台。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政府,深府〔2015〕46号;
(2)《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5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费用为2016和2017年为创客个人或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支撑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等服务平台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
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拥有为创客提供开放式服务的专业团队,专职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
(三)具备为创客提供开源软件硬件、开模打样、小批量制造、检测认证和科技产品众筹推广等服务能力和条件;
(四)近两年为创客团队、创客企业(提供服务时企业成立不超过12个月)提供专业服务的案例不少于20个;
(五)截至申报年度1月1日,创客服务平台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六)已获创客载体事前资助的单位,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且由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八)上年度12月份专职管理人员社保清单;
(九)为创客开展专业服务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为创客提供服务的流程或制度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平台可自主支配场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平台为创客开展专业服务所必备的软硬件设施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平台运营模式介绍及申报补贴期内的运营情况总结;
(十四)20个为创客团队、初创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案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五)近2年发生与为创客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直接相关的建设运营费用的发票、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