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7/05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基础数据处理
在进行正式评价之前,首先需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明确的各项指标解释,结合申请报告中的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对企业技术中心提交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中各项数据值进行逐项核实,对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数据,按量予以核减,以最终的核定数据作为计算每项指标得分的依据。
二、指标数值计算
在获得各项指标的核定数据后,可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工作指南》附件5第一部分)中各项指标的数
值。其中,有7项指标的数值须通过计算获得。对于引入行业系数进行调节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3项指标,在计算获得原始指标数值后,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见《工作指南》附件5第二部分)作为计算相关指标得分的最终依据。
以下是7项指标具体的计算方法:
(一)“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指标”数值,由“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核定数据得到;
(二)“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数值,由“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得到;
(三)“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重”数值,由“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核定数据除以“企业职工总数”核定数据得到;
(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占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数值,由“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核定数据除以“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核定数据得到;
(五)“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数值,由“新产品销售收入”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得到;
(六)“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数值,由“新产品销售利润”核定数据除以“利润总额”核定数据,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得到;
(七)“利润率”数值,由“利润总额”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得到。
三、得分计算方法
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的数值后,根据基本要求、满分要求以及相应的计算规则,计算出各项指标的得分,其总和就是该企业的评价得分。
各项指标的基本要求、满分要求,由已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历史数据测算得到,并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发展总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当前基本要求、满分要求的数值见下表。
附表各项指标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单位 |
权重 |
基本要求 |
满分要求 |
创新投入 |
创新经费 |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万元 |
8 |
≥5 |
80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重 |
% |
12 |
分档 |
分档 |
||
创新人才 |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 |
7 |
≥3 |
25 |
|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 |
人 |
4 |
≥5 |
25 |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4 |
≥20 |
100 |
||
创新条件 |
技术积累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5 |
≥5 |
80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4 |
≥10 |
100 |
||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占全 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 |
% |
4 |
≥3 |
10 |
||
创新平台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4 |
≥3000 |
30000 |
|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3 |
≥1 |
2 |
||
省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2 |
≥1 |
3 |
||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 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3 |
≥1 |
2 |
||
创新绩效 |
技术产出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5 |
≥10 |
50 |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6 |
≥5 |
30 |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
项 |
4 |
≥1 |
6 |
||
创新效益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 的比重 |
% |
10 |
≥20 |
40 |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 |
10 |
≥15 |
30 |
||
利润率 |
% |
5 |
≥5 |
12 |
||
加分 |
加分 |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 技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5 |
— |
— |
其中:
按照《工作指南》,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4档,各档对应的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如下:
1.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以上的企业,基本要求为1.0%,满分要求为5.0%;
2.主营业务收入100~500亿元的企业,基本要求为1.5%,满分要求为7.0%;
3.主营业务收入10~100亿元的企业,基本要求为2.0%,满分要求为9.0%;
4.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下的企业,基本要求为3.0%,满分要求为12.0%。
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1.指标数值大于或等于满分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满分,即指标得分等于上表中的权重;
2.指标数值等于基本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权重的60%;
3.指标数值为0时,指标得分为0;
4.指标数值处于0和基本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5.指标数值处于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得分数值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2.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特等奖每项加5分,一等奖每项加3分,二等奖每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