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8/15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为落实《宝安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深度参与广深科技创新走廊和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宝安从产业大区向科技大区迈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智创高地,让科技创新成为宝安的鲜明特质,以科技创新带动全面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动力变革。现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推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对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市资助额 50、最高 5000 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国内外高校院所在宝安设立的科研机构提供启动经费 600万元、从第 2 年起连续 4 年每年 600 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入的运营经费资助。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资助,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设立研发机构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5 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 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对经国家科技部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对在宝安实施的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分别给予国家资助额 50、最高 1000 万元和省资助额 50、最高 500 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在宝安实施的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奖项目按最高奖励等级奖金给予全额配套奖励。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年度财政研发投入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总量占所有申请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总量的比例、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研发准备金补贴。
第三条 推进创新载体建设。对国家级科技孵化载体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 200 万元的奖励;对省、市级科技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按省、市资助额 50万给予配套奖励。对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投入强度等方面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秀、良好的科技园区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且落户宝安的项目给予最高200 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智慧城市、企业信息化或两化融合资助的项目,给予市资助额 50、最高 100 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五条 完善科技创新服务。对获得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在产业链技术创新、行业技术共享、行业发展研究等方面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良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营单位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在宝安检验检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行实际缴纳检验检测费用 50、最高 20 万元的检验检测类科技创新券;对入驻区科技创新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区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三年内每年发行实际租金 50、最高分别为 10 万元、5 万元的创业孵化类科技创新券;对入驻区科技创新园的重点研发机构,三年内每年发行最多 3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 100且不超过 50 元、最高 180 万元的创新研发类科技创新券。
第六条 实施标准化战略。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各类标准制修订、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和企业, 给予市资助标准 50的奖励。对每名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 6 万元的奖励,对每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 3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市标准奖的项目,按照市资助金额给予全额配套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的, 或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的,按照市资助金额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第七条 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对授权后维持年限达 5 年及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1000 元的年费奖励。对取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市资助标准 50的奖励。对参加“贯标”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每家 10 万元的奖励。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秀、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对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国家、省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市专利奖的项目给予 15 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给予市资助标准 50的配套奖励。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有关说明。除研发准备金补贴项目外, 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均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限制。除科研机构运营、基础研究项目外,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均为事后补贴或奖励项目,其中事后补贴金额不高于项目实际投入,对获得国家、省、市、区多项奖励资质的项目按最高奖励等级标准补齐差额。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也不得重复享受宝安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园区建设等事项,即可适用于本政策同时又适用于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 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条 制定配套操作规程。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 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或完善包含申请和审批程序、负面清单等内容的具体配套操作规程,确保各项政策落实。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此前宝安区印发实施的有关扶持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