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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五届文博会分会场及配套文化活动等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7/16  

各街道办事处,各文化产业园区及企业: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深宝文规[2018]1号),现就开展2019年第十五届文博会分会场及配套文化活动等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研发投入资助项目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支持原创研发投入”:对原创的影视、动漫、舞台演出剧、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投入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内容属于影视、动漫、舞台演出剧、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领域;

(2)项目自主创新,且拥有原创知识产权;

(3)项目已于当年度或上年度在宝安区完成。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

1.资助标准:每个项目给予项目实际研发创作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1个。

2.资助范围:申请单位实施项目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研发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原件;

2.与项目相关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原创影视产品、动漫产品、舞台演出剧的公映、播出、发行、商演的相关许可证、合同等证明文件;

4.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7.费用开支汇总表及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二、原创文化创意作品奖励项目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支持原创研发投入”:

1.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和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在本市其它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动漫作品在央视、上星卫视、省级少儿频道(含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电影(含动漫影片)在全国一类院线公映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全国二类院线公映的,给予8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非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4.具有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单位,其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境内商业演出场次20场(含)以上的,经评审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经评审后每场给予2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5.获得柏林电影节、戛纳电影节、威尼斯电影节、东京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美国安妮奖、洛杉矶动漫展、法国昂西国际动漫节、加拿大渥太华国际动画电影节主要奖项,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上述奖项的提名奖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登记注册的影视、动漫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广东省申请立项并投资制作的电影(含动漫影片)、电视剧、电视动画片;

(2)在宝安区原创的舞台剧。

(三)奖励标准

1.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和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在本市其它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动漫作品在央视、上星卫视、省级少儿频道(含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电影(含动漫影片)在全国一类院线(上年度票房收入前5名的电影院线)公映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在全国二类院线(上年度票房收入6-10名的电影院线)公映的,给予8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非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4.具有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单位,其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境内商业演出场次20场(含)以上的,经评审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经评审后每场给予2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5.获得柏林电影节、戛纳电影节、威尼斯电影节、东京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美国安妮奖、洛杉矶动漫展、法国昂西国际动漫节、加拿大渥太华国际动画电影节主要奖项,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上述奖项的提名奖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6.以第二出品人资格申请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

7.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不进行重复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所获得的奖项的证书或批文(专指获奖类项目);

3.原创影视产品、动漫产品、舞台演出剧的公映、播出、商演的相关许可证、合同、播放时段等证明文件;

4.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项目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经国家、省(市)、区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2.申请奖励的园区(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区认定的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

(三)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300万元的奖励。

2.获得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200万元的奖励。

3.经区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认定当年50万元、第二年考核合格30万元、第三年考核合格20万元的奖励。

4.同一园区(基地)获得以上多项认定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不进行重复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获得认定的证明文件;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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