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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升扶持计划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7/04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府函〔2018〕392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商务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深商务〔2019〕50号)、《深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商务规〔2019〕2号)等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消费提升扶持计划项目申报。

2019消费提升扶持计划

一、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7月3日—2019年7月26日17: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7月3日—2019年7月 31日17:00

(注:超时将不再受理)。


二、支持数量、方式、领域和标准

支持数量有限,支持方向的具体资金规模及资助系数,由市商务局根据每年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以及年度资金计划和审核结果确定。支持方式均为事后无偿资助。

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在基础设施建设、装修、设施设备和物资物料购置、信息系统建设等软硬件方面的资产投入,不包含本单位人员工资、经营场所租金、水电燃气费用等运营成本在内。


1.对零售额(营业额)实现增长的商贸企业进行奖励。

资助条件:批发、零售企业上一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超过1亿元,住宿、餐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超过1亿元(均以统计局认定数据为准)。

资助标准:零售额(营业额)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000万元。


2.对大型生产制造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实现零售额增长给予奖励。

资助条件:销售公司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成立,且上一年度零售额超过5亿元(以市统计局认定数据为准)。

资助标准:每实现1亿元零售额奖励50万元(含5亿元部分),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000万元。


3.支持大型百货超市发展自有商品品牌,提高自有品牌销售占比。

资助条件:申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申报企业自主拥有有效注册商标,并在企业门店内销售,上一年度自有品牌商品的零售额占企业门店总零售额的比例超过10%。

资助标准:自有品牌零售额占总零售额比例超过10%以上的,每增加2%奖励5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上限300万元。


4.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物流体系项目建设,对社区配送设施建设等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冷链配送系统建设、商贸企业电商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给予资助

资助条件:项目建设投入费用300万元以上。申请冷链配送系统建设项目的企业上一年度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额500万元以上;申请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的企业上一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

资助标准: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5.支持大型连锁企业新建物流配送中心、大型连锁门店。

资助条件:企业(含其母公司所属)在全国有5家以上自营品牌连锁门店。新建物流配送中心以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连锁门店,投资额300万元以上。

资助标准: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500万元。


6.支持企业打造集创意设计、科技研发、采购交易、展览展示、时尚消费、品牌发布等功能于一体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专业消费市场。

资助条件:申报专业消费市场项目经营面积3000平米以上,线上线下相结合,项目属于消费电子、黄金珠宝、服装服饰、眼镜、钟表、家居、水产品、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品领域,投资额300万元以上。

资助标准:专业消费市场新建或改造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市场资助上限500万元。


7.鼓励商贸企业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发展新零售项目。

资助条件:项目应用技术领先、商业模式先进,投资额300万元以上。

资助标准: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300万元。


8.支持打造进口商品交易平台。

资助条件:申报项目投资额度300万元以上,实体零售面积达到2000平米以上,且进口商品数量占90%以上。

资助标准: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500万元。


9.对在我市口岸经济带内新建或改造的零售商业项目给予资助

资助条件:申报项目位于口岸周边1公里范围内,面积达2000平米以上。

资助标准: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500万元。


10.对开展消费品品质分级评价和消费行业NPS口碑指数项目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助。

资助条件:申报主体为加入国际消费者研究及测试机构(ICRT)的第三方机构。

资助标准:按照实际费用的2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万元。


三、申报共性条件

1.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2.项目完成时间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

3.申请单位经营状况良好,不属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4.申请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所有项目均需提供的共性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zj.commerce.sz.gov.cn/SFWWeb/),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申报第(三)项的,另需提交销售自有品牌商品的财务数据(表格从系统下载);

(三)申报第(四)(五)(六)(七)(八)(九)项的,另需提供《项目建设报告》(表格从系统下载),包含: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投资明细表、购置设备或服务的清单(列明名称、型号、数量、价格、供应商)及合同、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等;

(四)申报第(十)项的,另需提供“申报主体加入国际消费者研究及测试机构(ICRT)的证明材料”“开展消费品品质分级评价和消费行业NPS口碑指数项目的证明资料”(表格从系统下载);

(五)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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