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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6/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吸引集聚各类人才来龙岗创新创业,实现产业大区向产业强区迈进,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在龙岗区创办企业的创业人才和被龙岗辖区单位引进的创新人才,分为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根据我区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领域人才为重点,力争到2020年底,引进、培养800名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1000名青年创新创业人才,20个创新创业团队。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四条 创新创业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二)无不良诚信记录和不良学术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三)创业人才应为所创办企业中股权占比最大的自然人股东,其所创办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纳税地在龙岗区,且属于科技型企业(即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下同)或开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的科技服务企业;  

(四)创新人才被龙岗辖区单位引进后,每年度应在引进单位工作不少于6个月。  

第五条 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除应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从事的行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  

第六条 创新创业人才范围如下:  

(一)创新创业杰出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其他经认定的深圳市杰出人才等。  

(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人才;广东省领军人才;广东“特支计划”人才;深圳市“孔雀计划”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等。  

(三)青年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取得博士学位且从事科技创新创业者;获深圳市创业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获深圳市资助的创客个人或团队带头人;获创新创业类比赛有关奖项的“深龙英才”(以《深圳市龙岗区“深龙英才”分类目录》为准);创新创业团队技术骨干等。  

第七条 创新创业团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新创业团队创办企业(所在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纳税地在龙岗区;  

(二)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后应在龙岗区开展科研项目不少于五年。  

第八条 创新创业团队范围如下:  

(一)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  

(二)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  

(三)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  

(四)龙岗区创新创业团队。  


第三章 人才支持内容  

第九条对创新创业杰出人才,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和600万元奖励补贴。工作经费资助一次性发放,奖励补贴分五年平均发放。  

第十条 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以下支持:  

(一)创业资助。对创业领军人才,按照上级奖励补贴额度  

1:1给予最高300万元创业资助,根据人才所创办企业的资金投入、营业收入等情况,最长分五年发放。  

(二)创新资助。对创新领军人才,按照上级奖励补贴额度  

1:0.5给予最高150万元创新资助,分五年平均发放。  

(三)场地费用补贴(含场地租金、装修、物业管理等费用补贴,下同)。对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按其所获创业资助额度1:1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场地费用补贴(其中装修费用不超过场地费用补贴的1/3,下同)。根据企业实际支出,最长分五年发放。  

(四)股权投资。对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我区股权投资有关规定的,区股权投资资金优先投资,投资额最高10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给予以下支持:  

(一)创业资助。对获深圳市创业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获深圳市资助的创客个人或团队带头人,按照市资助额度1:1给予配套资助;对其他青年创业人才,给予20万元创业资助,根据人才所创办企业的资金投入、营业收入等情况予以拨付。  

(二)创新资助。对创新创业团队的技术骨干,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支持。对其他青年创新人才,给予10万元创新资助,分五年平均发放。  

(三)场地租金补贴。对青年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的场地租金补贴,根据企业实际支出,连续发放三年。  


第四章 团队支持内容  

第十二条 对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以下支持:  

(一)创新创业资助  

1.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的,按照上级无偿资助额度1:0.5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对入选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分为两部分:  

(1)按照上级无偿资助额度1:0.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按照团队自身实际投入额度1:0.5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最长分五年发放。  

3.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认定为龙岗区创新创业团队,按照上级无偿资助额度1:0.5给予最高2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场地费用补贴。对创新创业团队所创办的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的场地费用补贴。根据企业实际支出,最长分五年发放。  

(三)团队股权投资。对获得深圳市股权投资支持的创新创业团队所创办的企业,按照市股权投资额度1:0.5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跟进股权投资,具体按《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方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操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创新创业团队的带头人、核心成员、技术骨干给予以下支持:  

(一)对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的带头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助;对核心成员(限5人以内),每人给予160万元  

资助,分五年平均发放;对技术骨干(限5人以内),给予人均40万元资助,分五年平均发放。  

(二)对龙岗区创新创业团队的带头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核心成员(限5人以内),每人给予80万元资助,分五年平均发放;对技术骨干(限5人以内),给予人均20万元资助,分五年平均发放。  

(三)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所获上级资助高于本条前两款规定资助标准的,按其所获上级资助额度1:1给予资助。  

(四)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足5人的,差额部分可由团队自行推荐,报受理单位备案,被推荐人应为“深龙英才”A-C类。  

(五)创新创业团队技术骨干及其资助分配方案由团队自行确定,报受理单位备案。  


第五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创新创业人才(含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技术骨干)资助补贴的受理和监管,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场地费用补贴、创新创业团队资助及团队股权投资的受理和监管。  

第十五条 申请人才资助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用材料:创新创业人才资助申请表、人才身份证明、深龙英才卡、上级资助资金划拨通知或银行收款单(未享受上级资助无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二)创业类人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2015年10月1日之前核发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下同)、企业资金投入证明材料、上年度完税证明、人才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创新类人才提供:劳动(聘用)合同、人才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创新创业团队资助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用材料:创新创业团队资助(股权投资)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完税证明,团队认定证书,上级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二)申请创新创业团队资助补贴提供: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团队股权投资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东会批准文件,责任股东承诺书,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创新创业团队股权投资,按《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操作细则》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场地费用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通用材料:场地费用补贴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完税证明,企业场所租赁合同、缴纳租金证明材料,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装修及物业管理费用补贴还需提供:装修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物业管理费用支出费用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所有申请材料提交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核验原件。提交时间以受理单位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资助(含奖励、补贴等,下同)申请、审批及拨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单位)提出资助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申请材料,在有关申请表中写明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核实人须在申请材料复印件上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二)审核。受理单位进行审核,提出资助意见,形成资助清单。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考察。  

(三)审定。受理单位审议通过后,将资助清单与会议纪要报区人才办汇总,由区人才办统一提请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四)公示。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区人才办将资助清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人才办将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和分配方案内容向受理单位拨付资金,由受理单位向人才本人或团队所在单位支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区人才办备案;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按正常程序予以资助。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资助资金使用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才如发生工作变动等重大事项导致不符合资金发放条件的,或所在单位发生注册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股东结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重大调整以及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应于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单位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创业人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等情况的,不再发放支持资金,并由受理单位追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将其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在龙岗区申请扶持资金资格。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创业团队在申请拨付资助前须出具承诺书,团队带头人及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承诺书须载明资金用途及服务年限等内容,资金用途需与上级资助合同所列范围一致。获得资助后,团队所在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资助资金进行专项会计核算,并及时将上级资助单位对团队各阶段考核情况报受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创新创业团队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受理单位追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并将其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在龙岗区申请扶持资金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  

(二)引进后在龙岗区服务未满5年;  

(三)其他违反承诺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创新创业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可依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意见》,享受人才安居、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交通出行等有关政策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给予个人的资助补贴为税后金额。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为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同一创业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创办多家企业的,仅一家企业可申请本办法有关资助补贴。  

第二十九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符合本办法多项资助补贴标准,或本办法施行前已享受有关资助补贴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人才办会同区人力资源局、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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