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6/13
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计划申请指南(2020)
一、支持领域
为支持深圳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仅限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和自营交易平台)规模化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平台型企业,依申请给予奖励。
本指南所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自营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独立为本企业、本企业集团或所属品牌提供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
(2)《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8号)
(3)《<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三、资助标准
1、自营交易平台企业:上一年度本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10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本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对上一年度本企业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本企业服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注:同一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平台类型申报,但可按营收规模分梯度申请,每家企业最多享受奖励2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为2016年10月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必须是交易平台的经营主体;
2、申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的企业须取得ICP经营许可证,自营交易平台须取得ICP备案许可证;
3、申请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4、申请单位按要求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5、申请单位必须如实填报数据。根据《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涉企数据管理的通知》(深办〔2014〕92号)要求,凡在我委资金管理系统中填报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营业额)、商品销售额、应交增值税和从业总人数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需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五、申请材料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网站(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申报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申报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审计报告》与《纳税申报表》的营业收入数据要一致,否则不予奖励);
(四)有效期内的增值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许可证;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
(七)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申报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九)“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限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十)项目组人员明细表及所承担项目工作量比例。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9月-10月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9月-10月
七、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