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3/09
深圳市
一、重点扶持领域
(一)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方面
主要包括: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建筑废弃物及余泥渣土综合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电子废弃物回收及资源再生利用项目、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污泥减量及综合利用项目和垃圾分类、回收、焚烧发电项目等。
(二)节水方面
主要包括:节水改造项目,雨水、中水收集及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及直接利用项目等。
(三)节能方面
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
(四)减排及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包括:高效除尘、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扬尘抑制项目等。
二、扶持对象
在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三、扶持方式和金额
(一)扶持方式: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直接补助方式予以扶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所需成套装置、设备仪器和必要软件的购置。
(二)扶持金额: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固定资产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节能减排技术应用专项】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2.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申报新建或在建项目的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不得申报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4年本)》、《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2.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3.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实施后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量,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4.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在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5.对已建成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追溯年度不超过2年,对在建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1年,对新建项目原则上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2年;
6.项目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且经专家评审后认定的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总投资不低于300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或奖励: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申报企业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申报企业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专项】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2.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申报新建或在建项目的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不得申报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4年本)》、《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2.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3.在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
4.对已建成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追溯年度不超过2年,对在建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1年,对新建项目原则上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2年;
5.项目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且经专家评审后认定的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总投资不低于300万元。
宝安区:每年2批,每年5月或10月
一、支持领域
(一)已经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
包括: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绿色建筑项目。
(二)电机能效提升项目
获得市电机能效补贴的新购置或更换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宝安区的企业(国有企业除外)或民办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申报项目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
1、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项目:2017年10月1日以来通过市级或以上自愿清洁生产审核;
2、绿色建筑项目:2017年10月1日以来获得国家或深圳市绿色建筑运营认证。
(二)电机能效提升项目
1、已获得市电机能效补贴;
2、申报主体为电机使用企业,且新购置或更换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在宝安区实施。
大鹏新区:每年8月
一、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大鹏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项目单位”)。扶持项目原则上应在大鹏新区管辖范围内实施。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申请前一年内(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无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三)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的情况。
(四)项目完工时间原则上为2017年9月1日之后。
二、扶持范围
(一)节能减排改造项目。包括: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综合节能改造项目,淘汰高能耗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等。
(二)节能与新能源产品项目。包括:节能先进产品和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氢能等新能源产品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示范项目等。
(三)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包括:生态工业产业园、低碳园区、低碳社区等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生产过程余热余压利用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
(四)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包括:能源普查、能源监测、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能效对标、节能量审核验证等第三方机构节能服务项目,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及相关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项目等。
(五)绿色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包括: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六)绿色建筑项目。包括:被授予“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区管民用建筑项目。
(七)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
(八)节水项目。包括: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节水示范称号的项目。
三、扶持标准
专项资金采用资助和奖励两种扶持方式,标准如下:
(一)对节能减排改造项目、节能与新能源产品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生态工业园或低碳工业园区相关称号的项目,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低碳社区相关称号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3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三)对第三方机构节能服务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以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及相关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四)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给予项目单位审核费用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对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给予项目单位审核费用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同时给予5万元的奖励;通过省级审核的,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五)对被授予“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区管民用建筑项目,按其认证级别,分别给予国家三星级、深圳铂金级60元/平方米,或国家二星级、深圳金级3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对同时取得国家和深圳市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可按其获得认证的最高级别给予资助。
(六)对在大鹏新区辖区内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并获得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的充电设施投资企业,按照市级补贴标准给予配套资助,市、区两级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该项目际投资总额。
(七)对节水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获得节水示范称号的项目,按评定级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的奖励。
(八)对先进集体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光明区:每年7月
一、重点扶持项目
(一)节能项目
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建筑节能等项目,原则上申报项目节能率在10%(包含)以上。
(二)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包括:高效除尘、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扬尘抑制项目等。其中,“三同时”项目不在本次扶持范围之内。
(三)节水项目
主要包括:节水改造项目、雨水、中水收集及利用项目等。
(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主要包括工业“三废”、建筑废弃物、建材废料废渣、污泥、废旧塑料、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包装物、林业剩余物、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等资源回收再利用项目。
(五)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奖励类项目
主要包括: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项目。
(六)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利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中心等项目。其中,能源管理中心项目须接入深圳市能源管理中心信息服务公共平台。
另,对于积极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能源管理中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申报单位,优先给予扶持。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项目给予资助,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扶持标准依据《光明新区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结合项目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效果及示范作用而定。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光明新区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请的项目必须在光明新区辖区内实施;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不得申报属《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三)具备较好的基础和发展条件,能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
(四)项目已完工且完工日期在2017年7月1日之后。
龙岗区:每年5月
一、申请条件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纳税地及统计地在龙岗的实施循环经济或节能减排的法人企业;在龙岗内实施的绿色建筑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
(二)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取得显著的环境、经济效益。
(三)不存在正在进行有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四)近两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况。
(五)项目完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六)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
二、申请项目类型、扶持标准
(一)评审制项目
1.节能应用项目: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热电联产、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交通运输节能、绿色照明、锅炉(窑炉)改造以及能源在线统计、监测和管理系统建设等项目,改造项目节能率必须≥10%。按照项目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节水应用项目:包括雨水收集、中水综合利用以及水资源在线统计、监测和管理系统建设等项目,改造项目节水率必须≥10%。按照项目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包括工业“三废”、建筑废弃物、建材废料废渣、污泥、废旧塑料、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包装物、林业剩余物、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等资源回收再利用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低碳循环园区项目:符合龙岗区低碳循环园区评价标准,获得“龙岗区低碳循环园区”称号的园区,予以奖励30万元。
5.列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低碳城(镇)试点示范项目计划,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的重点项目,根据其影响力、示范效果、技术先进性等给予不超过总投资20%的扶持,单项扶持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国家要求重点支持的项目,确有需要超过单项扶持限额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一事一议的审核制度办理。
(二)核准制项目
1.能源审计项目:对已通过市或区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能源审计项目,按照项目相应服务费用给予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单位5年内只能享受1次能源审计费用的扶持。
2.自愿性清洁生产项目: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予以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予以追加2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3.配套奖励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或低碳奖励的单位或项目进行配套奖励,参照所获奖项等级和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
4.绿色建筑项目: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三星级、二星级或深圳铂金级、金级的绿色建筑项目,按照每平方米绿色建筑面积分别给予20元、10元的配套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三星级、二星级的绿色工业建筑项目,按其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费用(除专家费、差旅费外)予以全额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评价标识费用已获得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扶持的,区里不再予以扶持。
5.清洁能源汽车:支持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电动、混合动力、LNG等清洁能源汽车,对新购或改装车辆按照市级扶持标准25%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每辆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中新能源汽车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6.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对获得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在龙岗实施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项目进行配套奖励,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150元/千瓦。
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获得市级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市级奖励标准的20%配套奖励。
龙华区:每年5月
一、重点支持领域
技术推广类:在节能、节材、环保、再生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再造、可再生能源和新型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有技术推广应用的;
产品应用类:在工商业、建筑、交通等领域项目新建或改造过程中,在节能、节材、环保、再生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再造、可再生能源和新型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应用的新产品;
合同能源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我区工商业、建筑、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申报条件以《龙华新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扶持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为准;
技术服务类: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为我区循环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的;
技术研发类: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取得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成果;
能源审计类:辖区内企业委托国家、广东省认定的节能评估或清洁生产服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且能源审计报告符合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配套奖励类: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类奖励的新区范围内的项目;
清洁生产类:辖区企业委托广东省认定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验收后的。
二、具体要求
技术推广类、产品应用类、合同能源类、技术服务类、技术研发类、能源审计类等6类项目须在2012年1月1日之后开展,并在申报之日前完成。
配套奖励类项目(含机电能效提升类项目)须在2013年1月1日之后获得市级以上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相关奖励。
清洁生产类项目须在2013年1月1日之后通过市级以上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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