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4/03
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推动我市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我局决定组织开展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2019年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扶持范围
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创新应用等领域,是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2019年度重点扶持领域。具体范围如下:
(一)示范项目
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创新应用等领域的示范项目。
1、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3).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4).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
(5).申报项目应符合扶持办法要求,受资助项目应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2、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2).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最新版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得申报;
(3).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4).在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或奖励: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申报企业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申报企业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6).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与我局签订委托合同或承诺书,否则我局有权取消该项目的资金扶持资格。
(二)标准制定、修订
1、重点扶持领域
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绿色物业、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及建筑新技术应用等领域的技术标准制定、修订。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
②.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2)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不得申报《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最新版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②.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③.申报项目无对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者实施效果高于对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或奖励: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申报企业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申报企业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科研课题
1、重点扶持领域
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绿色物业、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及建筑新技术应用等领域相关关键前沿技术研究。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
②.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③.属于课题负责单位的业务范围,对所申报的项目的研究与应用处于我省先进水平;
④.具备组织经验丰富、专业配套,分工明确的课题组;
⑤.有较强的管理和协调能力,能保证课题组正常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
(2)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本指南适用于社会申请类课题申请资金资助,各科研机构及有关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课题属于社会申请类课题。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单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以上第一条“重点扶持领域”范围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申请类课题予以资助:
①.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通过国家或省级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科技主管部门的立项评审(须在申请立项必要性中明确,并附上有关立项文件);
②.已按立项申请书内容完成研究工作或形成阶段性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未使用过同级财政资金。
③.申报项目对于促进我市建设科技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创新意义;
④.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⑤.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最新版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得申报;
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或奖励: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申报企业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申报企业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四)其他事项
1、重点扶持领域
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能力建设等领域的宣传、推广活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活动。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
②.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③.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④.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
⑤.对本市评价机构实施的绿色建筑评价,原则上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对评价机构予以资助。对市主管部门认可的本市外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定的国家最高等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对建设单位按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费用予以资助。
(2)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最新版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得申报;
②.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或奖励: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申报企业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申报企业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④.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与我局签订委托合同或承诺书,否则我局有权取消该项目的资金扶持资格。
二、申报及实施相关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书,填写相关表格,备齐营业执照等相关附件。
(二)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能准确反映项目内容。
(三)同一项目或主要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四)项目申报评审期间,市住房和建设局根据需要召集相关项目申报单位参加答疑、解释会议,若项目申报单位未及时参加会议,将视为主动放弃资助资格。
(五)示范项目、技术标准、科研课题及其他事项具体申报要求按附件执行。
(六)项目审批通过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实施:
1.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负责继续做好扶持项目的筹资、建设、运营,在达到专项资金资助条件和总体目标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并在两个月内向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2.项目实施单位须在接受专项资金资助后一年内向我局报告本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稽查、检查和审计工作。
三、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单位通过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
(二)申报单位网上填写完成后,请注意登陆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查看受理进度。
(三)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对书面申报材料进行核验,组织专项评审,并组织专家赴示范项目现场进行核查。
(四)市住房和建设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年度初步资助计划,提交局内部审议。
(五)审议通过后,市住房和建设局将初步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步转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对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公示期满后,且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建设局将其纳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
(七)市财政委按照批准后的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将指标下达到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住房和建设局按下达的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四、申报地点
书面材料受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3788109,杨工。
五、资助数量
受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如拟扶持项目数量及金额超过年度总额,按项目申报先后顺序予以扶持。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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