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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6/01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依据《深圳市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鹏发财〔2017〕324号),现组织开展2017年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在大鹏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项目单位”)。

扶持项目原则上应在大鹏新区管辖范围内实施。

2.项目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申请前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的情况。

4.项目完工时间原则上为2017年9月1日之后。


二、资助数量和方式

1.资助数量:受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2.资助方式: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三、扶持范围

1.节能减排改造项目。

2.节能与新能源产品项目。

3.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4.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

5.绿色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6.绿色建筑项目。

7.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

8.节水项目。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参照附件1)。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国税及地税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投入情况相关凭证,如合同书、主要设备购置发票、竣工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

4.项目节能减排效果分析报告(参照附件2)。

5.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得市级扶持资金的证明材料等。


五、有关要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重复建设、重复申报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的;项目单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或者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申报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2.项目单位应当确保材料中的相关指标数据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不得擅自使用项目单位自报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数据。

3.项目单位需打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应附件,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的顺序胶装成册,编辑目录,标注页码,在封面上注明申报项目扶持计划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加盖单位公章,纸质资料一式4份、电子文本(光盘)一式2份。

4.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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