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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2019年深圳市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一批)海洋产业扶持计划的申报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11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深发改〔2016〕1503号)、《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深府〔2013〕122号)、《深圳市海洋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府〔2013〕1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深圳市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一批)海洋产业扶持计划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项目。

以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以前沿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为重点,支持申报单位紧密合作,促进产、学、研、用优质资源高效集成。重点支持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态建设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换代、示范应用推广等,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1.海洋高端装备。重点发展大型海洋油气开采平台、生产平台和作业辅助平台,海上风电安装及运维平台,深远海渔业养殖平台,液化天然气运输船(LNG船)、液化石油气运输船(LPG船)、磷虾捕捞船、海上工程船舶、豪华邮轮游艇、无人船艇等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的设计与开发。重点发展动力定位系统、动力设备、控制系统和循环系统等高附加值钻井平台配套模块及关键设备产品设计与开发。重点发展海底地形探测系统、深潜器关键技术和装备、海底作业机器人、海洋矿产勘探技术和装备,深海装备用新型材料。

2.海洋电子信息。发展智能化船舶电子装备和系统,海上信息组网装备,基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船舶通信导航设备,水声和浮标等船载传感器、深海观测仪器和运载设备,基于4G/5G技术、水下声学等的海洋专用通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军民两用高端通讯器材,海洋关键电子元器件等海洋电子设备。发展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海洋地理信息与遥感探测系统、水下无线通信系统、船联网及其他海洋电子信息服务应用的集成与开发、数据储存、加工及数据挖掘等海洋信息系统与信息技术服务。

3.海洋生态建设。强化基于生态建设的海洋开发管理,重点开展海洋监测、信息挖掘、海洋预警和资源高效高质利用技术研究。在海洋生物在线分类和海洋信息采集与挖掘等环节进行关键技术攻关。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洋环境与生态在线监测设备,信息化模型与生态预报、预警产品,建立全天候海湾预警系统及重大生态灾害的风险评估能力。开展海湾生态修复和海洋资源高效高质应用示范,推进建设与提升发展海洋领域科技创新载体,全面提升提高深圳海湾生态管理水平和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形成具有深圳生态文明特征的海洋科技与湾区经济相融合的创新发展模式。

(二)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产业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提升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对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的项目。

重点支持海洋产业的海洋电子信息、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生物、邮轮游艇等领域,以及海洋智能无人系统(如无人艇、无人潜航器等)、海洋新材料、海洋新能源、海水淡化、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深海矿产、海藻生物质能等领域,在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在上下游配套能力领域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包括资助重点领域下列项目:1.促进产业聚集发展项目。支持海洋产业创新示范基地、海洋产业园区的初建、改建、扩建,支持游艇公共码头、船艇公共仓库、展示中心、交易中心等建设。2.创新载体建设项目。支持海洋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基地建设,海洋技术与产业孵化中心、中试基地等创建。

(三)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重点支持在一个或多个产业领域开展的以促进产业发展为目的的公共性产业服务工作。包括:公共研究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化服务、成果转化服务、技术交流服务、资源数据共享服务、产品推广服务、决策咨询服务、统计分析、人才培养、投融资服务、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制定、行业交流等服务等。

高端展会:支持在深圳举办的海洋产业领域高水平展会、高端会议和论坛等。

(四)市场准入项目。

     支持企业获得中国船级社(CCS)、美国船级社(ABS)、挪威船级社(DNV)、德国船级社(GL)、法国船级社(BV)等国际船级社认证及其他国内外市场准入证,努力扩大深圳企业国内外市场份额。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

1、“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项目。

事前资助,每个实施方案的资助总额不超过总投资的30%,每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资助资金根据实施方案年度检查评估情况分期拨付。

2、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事前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总投资的3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事前资助,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分档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总投资的5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高端展会:事后资助,对以市政府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以社会机构名义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市场准入项目。

事后资助,根据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予以资助,并受年度资助总额控制。在海洋产业领域获得权威认证的,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

(二)申报单位守法运营,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时上报要求材料;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五)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取得所需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六)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七)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专项申报条件: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项目。

1.采用一家牵头、多家协作的组织形式,协作单位原则上不少于2家。牵头单位会同协作单位共同形成统一的“创新链+产业链”实施方案,须包含总体实施计划和若干子项目的建设方案,贯穿创新链和产业链的产、学、研、用各个关键环节,实施周期不低于3年,总投资不少于1亿元。各个环节的单位均可作为牵头单位。

2.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科研或经营能力、运行管理规范,从事未来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其中:

牵头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生产及服务,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发表过相关高水平研究论文或取得发明专利,具备良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协作单位应具备相关领域的工作基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备承担子项目研究开发或产业化推广的基本工作条件,能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3.牵头单位在申报实施方案时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方案总负责人,协作单位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子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能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本方案的执行和管理。

4.牵头单位需提供与各协作单位签订的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在合作模式、任务分工、资金分配、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责。

5.实施方案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认证和生产许可。

6.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30%,政府资助资金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总额的30%,且不得用于流动资金和纳入财政经费保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7.各子项目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投资额)。子项目属于基础研究项目的除外。

(二) 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申报单位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三)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项目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重点从事海洋产业相关综合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队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项目申报单位成立3年以上,上年度未来产业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长期研究并熟悉我市海洋产业发展情况的优先考虑。

(四)市场准入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涉海产业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项目单位已通过美国船级社(ABS)、挪威船级社(DNV)、中国船级社(CCS)等国际认证及其他国内外市场准入证等,或项目单位生产的产品已完成国内外注册。



四、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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