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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25  

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和《宝安区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办法》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是指依托本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础和城市功能定位,以文化创意产业为核心、相关产业链为聚合所形成的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并经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认定的文化产业或行业综合集聚区。


第三条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四条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按建设方式分为新建和利用“三旧”(旧工业区、城中村(旧村)、旧工商住混合区)改造两种类型。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三旧”改造,通过再造和产业置换,发展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第五条区文产办负责本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申请的受理、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符合深圳市、宝安区的文化产业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对本区文化产业经济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二)发展思路清晰,项目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并通过专家论证;

(三)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

(四)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诚信经营;

(五)园区(基地)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系主营业地在宝安区的公司法人,或宝安区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或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六)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健全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

(七)园区(基地)建筑结构符合本市相关建设标准,建筑外型应与城市建筑形态、创意产业业态、周边环境相和谐;

(八)有适合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发展的、完善的工作环境、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设施设备应符合深圳市及宝安区有关规定;

(九)单一开发单位开发的园区(基地),其实际投资额应达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规模、经营收入、利税应位居本区同行业同类企业前10名之内;由若干开发单位共同开发的园区(基地)应拥有入驻文化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20家及以上,且文化企业使用面积应占基地(园区)总建筑面积70%及以上;

(十)园区(基地)规划建筑面积应达10000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园区(基地)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由区文产办采取常年受理申报、年度集中认定的方式。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认定条件的企业、机构及园区管理单位均可申报。


第八条申报单位需登录区文产办网站下载《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区文产办: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四)园区(基地)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以上四项材料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六)园区(基地)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七)园区(基地)已入驻和意向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八)园区(基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九)区文产办要求提供或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区文产办自收文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资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条区文产办于每年12月份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区文产办根据评审意见认定合格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评审不合格的单位在形成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并说明原因。评审结果在宝安区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区文产办收集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产办授予“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或“宝安区文化产业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通过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可申请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补贴,用于园区(基地)的筹建、招商、推广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做法参照《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通过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园区(基地)内入驻单位及项目优先享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贷款信用担保和贴息支持的专项资助。


第十四条鼓励结合我区“三旧”的实际情况改造建设园区(基地)。“三旧”改造并经区文产办认定的园区(基地),可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增容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并优先推荐列入区旧城(村)改造计划,按规定享受旧改专项资金扶持和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经认定的园区(基地),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评选。


第十六条鼓励园区(基地)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自行制定优惠政策,重点支持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原创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项目发展和文化产品及服务“走出去”,并形成法律、金融、管理等专业服务网络,为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的孵化培育和市场开发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七条参照深圳市《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等规定,对园区(基地)在人才引进、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鼓励、协助园区(基地)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按规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成果申报、项目资助和各种奖励。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区文产办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1日前,已获认定的园区(基地)的管理机构应向区文产办报送上一年度园区(基地)发展情况总结、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园区管理机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入驻企业清单等考核材料(与申报材料要求相同)。


第二十条每年6月由区文产办负责组织对已获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文产办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责令整改: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基地)认定条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基地)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

(四)园区(基地)管理机构或入驻单位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已获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文产办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园区(基地)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不服从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五)其他应该撤销称号的行为。

违反第(二)、(三)、(四)项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已获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区文产办:

(一)园区(基地)的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基地)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园区(基地)的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基地)经营的其他变更。

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基地)认定条件,区文产办将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


第二十三条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有效期为5年(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按相关办法重新认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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