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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3/06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2020年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报指南


一、审批内容

1.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2.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出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说明:为减轻企业负担,2018年起,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两个业务合并办理,科技部门统一发布申请指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申报其中一个或多个业务,仅需填报一份申请书。)

二、设定依据

(1)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2)《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见附件1)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3)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

(4)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5)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6)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A级最高);

(7)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

(8)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应是2017年入库、出库的企业(名单见附件2)。

五、申请材料

(1)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研发资助)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具有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一照四号”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6)研发项目登记材料(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项目登记模块打印的PDF文档及登记所附材料);

(7)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

企业在申请前,应先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项目登记)进行研发项目登记(系统已开通);企业在研发项目登记前,应先进入“科研人员(专家)登录”模块,进行科研人员登记。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正本与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企业研发、高企培育资助(2018)”字样。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统计、税务部门核对数据——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下达资助资金——拨付资金。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可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企业名单

说明:

1.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必须提供成立内部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公司发文,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规定等。2000万元以下企业无需提供;

2.根据《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曾经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办理入库”,请附件2中企业自查,若属于“不得办理入库”的企业,请自觉向我委申明(在申请书“入库编号”处填写:入库编号和(国高认定年份))并不得申请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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