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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总部企业扶持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24  

盐田区政府补贴项目申报:盐田区总部企业扶持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优秀企业扎根盐田,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工作操作办法的通知》和《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综合评估等程序步骤实施。  


第三条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对认定的总部企业予以奖励和资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列入区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名单,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对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扶持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区经促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  

第五条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两大类。  


第六条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我区。  

(二)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三)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四)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五)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六)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申请认定成长型总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我区。  

(二)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三)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同比增长超过20%。  

(五)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六)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法人签字,企业盖章)。  

(二)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综合性总部企业需提交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隶属关系证明)。  

(四)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下属控股公司合并计算的应附在我区纳税情况明细表)。  

(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六)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主要业务情况、行业地位描述及获得荣誉情况等)。  

(七)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  

企业所提交的材料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刻录光盘);除注明提交原件外的其他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核验原件。  


第九条总部企业认定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区经促局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区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房屋租赁管理等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其它相关情况。  

(二)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对区经促局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批意见。  

(三)拟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须在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发生重大否定性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即取消对该企业的认定资格。  

(四)社会公示无异议,由区经促局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对外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总部企业扶持  

第十条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50万元的认定奖励。  


第十一条以申报日期为界,在我区注册经营不满24个月或迁入我区不满24个月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视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企业,并给予购房、租房一次性补助。  

我区原有企业通过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机制形成的新企业,若被认定为总部企业,不视为新设总部企业。  


第十二条上一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幅达10%以上的总部企业,可获得区政府纳税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为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1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在我区实行汇总纳税的总部企业,纳税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幅达10%以上,且来自于下属企业的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0%的,按其汇总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不能同时享受,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区政府给予如下办公用房补助:  

(一)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在我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12个月房租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享受购房、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仅供总部企业使用,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十六条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深圳市和我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办法所列明的奖励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过我区同类型总部资助和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总部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同一年度内综合型总部企业享受奖励及补助不超过3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享受奖励及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享受深圳市新设立奖励的我区总部企业,区政府按市政府年度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同时,可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的奖励政策,但同一年度内奖励和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八条对于个别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成长性好的重点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参照总部企业待遇,奖励和扶持标准可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申请扶持的总部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扶持总部企业申请表原件(法人签字,企业盖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被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务情况、行业地位描述及获得荣誉情况等),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条申请认定奖励、纳税贡献奖励和新设立总部奖励的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区税务部门提供的本企业纳税证明原件(附企业据此制作的在我区纳税情况明细表)。  

(二)实行汇总纳税的,应提供税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  

(三)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我区配套奖励的市政府新设立总部企业,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申请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资助的总部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国土部门颁发的、申请资助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  

(二)申请资助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  

(三)经发展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申请资助房屋面积的示意图原件。  

(四)企业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对外租售的承诺书原件。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申请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房租补助的总部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复印件。  

(二)企业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对外租售的承诺书原件。  

企业所提交的材料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刻录光盘);除注明提交原件外的其它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核验原件。  


第二十三条对总部企业的扶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经促局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区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房屋租赁管理等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相关情况。  

(二)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对区经促局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按照确定的权限形成审批意见。  

(三)拟扶持的总部企业名单须在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发生重大否定性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即取消对该企业的扶持资格。  

(四)社会公示无异议,由区经促局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对外公布审批结果。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应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2年内不再接受其总部企业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根据《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规定,被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的。  

(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申请各项资金扶持的。  

(三)违背承诺,5年内注册地和纳税地迁离我区的。  

(四)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区政府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付扶持资金、追偿资金等措施,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变更事项,应及时书面报区经促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我区其它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到总部企业奖励扶持,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盐田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盐田区总部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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