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23
福田区企业补贴申请: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引进优质项目,提升城区发展后劲,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原则与分工】招商引资工作根据“精准招商、精准施策、统筹联动、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全员招商引资模式。区投资推广署统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服务;区相关部门在本政策框架内,按照“专业对口、分工协作”的原则,制定各产业实施细则。
第三条【适用政策】本政策涉及的招商引资资金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涉及政府产业用房、人才住房等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区配套】新落户我区的企业(机构),已享受市级招商引资政策的,可依照本政策叠加享受区级政策。
第二章招商引资对象
第五条招商引资对象包括以下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或机构:
(一)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现代服务、科技创新、先进制造、都市工业、文化创意、专业服务等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以及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的拟迁入企业;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关键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和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等机构;
(三)对改善社会民生或促进生态建设具有重大、关键作用的医疗、教育、环保等机构;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型企业(机构)。
第三章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落户支持】对新落户企业(机构),按条件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最高2000万元。
第七条【办公用房购置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2016年1月1日后在福田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八条【办公用房租赁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九条【办公用房装修支持】
(一)落户装修支持
新落户企业(机构)首次装修辖区内新购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装修支持,最高500万元。
(二)特装支持
对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按条件给予特装支持,最高5000元/平方米。
第十条【搬迁安置支持】
(一)搬迁支持
对新迁入我区的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搬迁支持,最高300万元。
(二)临时安置支持
对新迁入企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依条件给予临时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机构)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100万元。
第十一条【招才引智支持】对新引进的“珠江人才计划”、“孔雀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团队,按条件给予招才引智支持,最高500万元。对新引进的“福田英才荟”人才的支持,按《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16〕1号)及配套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人才住房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可按《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规〔2016〕8号)申请租赁政府人才住房;新落户企业(机构)自行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人才住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人才住房支持,最高5000元/套/月、40万元/年,3年累计不超过120万元。
第十三条【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给予以下支持:
(一)招商推介活动支持
在展会、论坛、峰会等活动中积极配合我区开展招商推介活动的,按条件给予推介活动支持,最高100万元/年。
(二)目标项目引进支持
成功引进约定目标项目的,按条件给予目标项目引进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最高300万元/年。
第十四条【招商顾问支持】建立招商顾问制度。对区政府同意聘请的招商顾问颁发聘书,聘期一年,按条件给予招商顾问支持,最高20万元/年/人。
第十五条【产业链薄弱环节项目配套支持】对依据《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操作规程(暂行)》申报并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按条件给予最高50%配套支持。
第十六条【特殊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特大项目、关键项目、紧缺项目,对其落户、办公用房、搬迁安置、人才住房等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限制及除外】除产业链薄弱环节项目配套支持外,本政策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地方经济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第四章申请、审批及兑现流程
第十八条【申请、审批及兑现流程】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拟落户企业(机构),向区相关产业部门提出落户政策支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商洽沟通。相关产业部门牵头成立招商小组积极与拟落户企业(机构)洽谈。招商小组根据申请材料和招商引资政策实施细则,提出落户政策支持建议,按程序报请审议。
(三)审批决策。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小组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审议批准招商小组提出的落户政策支持建议。
(四)政策兑现。各相关部门按照审批同意的落户政策条款内容逐条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联席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投资推广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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