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22
罗湖区政府项目申报: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加快推动罗湖区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全面振兴发展,设立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按照《罗湖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主要根据扶持对象对区财政的贡献、项目对产业链上下游的作用,以及项目发展的可持续性,采用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办法确定最终扶持对象。
第四条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按照部门对应的行业特点制定专项资金相关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章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辖区从事总部经济、金融业、现代服务业、黄金珠宝、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对口帮扶及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其他组织等(以下一律简称企业)和个人,相关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除实施细则特别注明的条款外,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申请:
1.在罗湖辖区登记注册且在罗湖区纳税的企业;
2.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二)除实施细则特别注明的条款外,具备以下任一基本条件的个人可提出申请:
1.具有罗湖户籍的居民;
2.无罗湖户籍,但工作单位在罗湖且领取了社会保障卡,或持有居住证的居民。
第七条企业和个人申请扶持需具备的具体条件以及申报项目适用的扶持方式和额度,均以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分管产业部门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环保水务局、区统计局、区投资推广局(金融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条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各相关部门是本专项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包括企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扶持方式、扶持额度等内容的相关实施细则;负责接受咨询和受理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考察和初审;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等。
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环保水务局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申请项目的相关事项。区财政局负责本专项资金预算的统筹安排。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每年度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受理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的6月底。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各相关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申请扶持的企业应提交书面承诺,承诺申请前两年内无违法行为。
申请扶持金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应提交书面承诺,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不迁离罗湖,否则按协议约定退回全部扶持资金。
各产业主管部门应每年核查提交承诺书企业的运营情况,对在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迁离罗湖的企业,要求其按照协议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企业和个人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咨询并在线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按规定上传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在线核查申请企业和个人申报项目内容及其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企业和个人,同时与拟受理的企业和个人在线预约提交书面材料的时间。申请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受理部门核对材料原件。经受理部门核查后的申请材料,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网上共享并直接流转。
第五章审核与批准
第十六条除实施细则特别注明外,专项资金审核与批准程序按照部门初审、联席审核、社会公示、核准拨款进行。
第十七条部门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和个人申请后,对企业或项目进行综合考察,核实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对需要第三方审计的项目,由受理部门按程序选择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企业或项目,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将经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的资金安排方案和相关资料,提交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审查企业和个人有无重复申请,对发现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申请两项或以上扶持政策的,按“从高原则”提出扶持意见。
第十八条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区长召集,分管产业部门的副区长出席,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投资推广局(金融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按以下程序审议各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
(一)办公室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安排方案和相关资料,报请召开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的意见和对项目的总体判断,对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做出决策。
第十九条联席会议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二、三、四季度的季度末召开,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二十条经联席会议审定的资金扶持意见通过罗湖区电子政务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任何第三方均可以对资金扶持意见向办公室提出异议,由受理企业申请的行业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办公室报备。经调查证明异议成立的或企业不配合调查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由受理申请的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查结果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部门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和办公室提供的资料,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报批后核拨。原则上在每年九月之前,完成上一年度六月至当年六月受理项目的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一项扶持政策。同一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总额。同一企业或个人申请同一事项原则上不超过三次,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报联席会议批准执行。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扶持项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每年度开展项目验收或绩效审计;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获得扶持的企业或个人,应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对于企业或个人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各行业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扶持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所称各相关实施细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附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币种除特别注明的之外皆为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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