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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申报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23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1号),为做好2018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奖)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12个月以上,申报时仍在深圳工作。

其中,获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金资助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项目负责人在本市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9个月以上。

2.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申报人2017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应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他申报人2017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应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申报人未被认定为2017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4.申报人在申报时未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2018年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我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单位和未来产业单位,主要包括:

(1)近三年内获得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单位;

(2)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

(3)经国家或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经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

3.我市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

(2)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

(3)上年度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

(4)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专业服务、文化创意、信息科技服务、商贸会展服务、高端旅游、教育服务、体育服务、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电子商务等《深圳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改〔2016〕1139号)鼓励发展行业。

4.其他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主要包括:

(1)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

(2)我市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应属《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深发改〔2016〕1154号)A20项列举的行业)。

5.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需为独立法人单位)。

(三)申报时在上述单位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高管;

2.金融机构中经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职的高管;

3.独资或合伙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合伙人;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内设一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5.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负责人(“重大课题”指自然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科技部门科技计划立项资助500万以上的课题,社会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立项资助20万元以上的课题;“纵向”指获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在研”指申报时课题正在政策执行期,但不包括因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失败而导致未结题的情况,以及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延期情况)。

获得自主申报名额的单位(不包含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在自主申报名额内申报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不受上述职务要求的限制(自主申报预分配名额根据申报单位相关信息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企业根据系统提示填报,最终可申报名额将根据总体申报情况按奖励分配方案进行确定)。

(四)2018年证书仍有效的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及获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金资助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项目负责人,可不受工作单位及职务限制。



二、申报与审核程序

(一)网上申报。

(二)提交书面材料。

(三)审查申报信息和材料。

(四)确定奖励方案。

(五)发放奖励金。



三、其它事项

(一)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申报单位应当认真审查本单位及全部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申报资质符合要求。申报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一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人的受奖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申报奖励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报人5年内评奖资格,以及该单位5年内组织申报评奖资格。

(三)受理部门: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行政服务大厅8号、10-12号窗口。

咨询电话:88123601、8812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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