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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新材料产业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直接资助方式)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6/07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新材料产业发展,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新材料产业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具体内容

(一)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事后资助)

1、重点支持领域

(1)电子信息材料

先进显示材料:重点支持光学薄膜、高纯度靶材、透明导电膜玻璃等原辅材料,高世代/超薄液晶玻璃基板、柔性显示材料和高饱和度光刻胶等关键材料。

先进照明材料:重点支持激光工作介质、高性能发光芯片、先进衬底材料和高强度封装材料等。

微电子材料:重点支持电子封装材料、光掩膜材料等。

光电子材料:重点支持光纤材料、光学晶体材料、光电探测材料等。

(2)绿色低碳材料

高性能储能材料:重点支持高性能正负极材料、六氟磷酸锂等电解质及专用隔膜材料、胶体聚合物、固态电解质、新型结构隔膜等。

节能环保材料:重点支持保温隔热材料、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建材、水基环保涂料和涂膜玻璃等。

(3)生物材料

重点支持生物医学工程材料、生物基材料等。

(4)新型结构和功能材料

重点支持功能高分子材料、高性能膜材料、高性能功能陶瓷、特种耐腐蚀材料、高性能轻质合金、高性能超硬材料、特种玻璃等。

(5)前沿新材料

重点支持石墨烯、3D打印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超材料、高性能增强纤维、纳米材料和超导材料等。

2、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对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的项目予以立项备案,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我委组织的专家验收后,按照专项审计确认的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项目投资计算期一般为项目建设周期,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前一年度。若项目单位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已立项备案项目不予扶持。

3、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的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近三年平均主要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6)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能够提供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二)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扶持计划

1、重点支持领域

围绕电子信息材料,重点支持先进显示、光电探测材料等领域。

围绕新型结构和功能材料,重点支持功能高分子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等领域。

围绕前沿材料,重点支持石墨烯、3D打印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超材料、高性能增强纤维、纳米材料和超导材料等领域。

2、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前资助。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含深汕合作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其中,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其中,企业近三年新材料产业年平均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或年平均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

(2)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工程实验室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工程实验室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3)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产学研合作。

(4)工程实验室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资金(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7)为提高我市创新载体开放共享能力,待项目批复后,对于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设施,需在完成安装调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深圳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登记,未来统一在平台内实现在线预约、支付、售后等对外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并将共享服务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考核指标。



(三)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组建扶持计划

1、重点支持领域

围绕电子信息材料,重点支持先进显示、光电探测材料等领域。

围绕新型结构和功能材料,重点支持功能高分子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等领域。

围绕前沿材料,重点支持石墨烯、3D打印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超材料、高性能增强纤维、纳米材料和超导材料等领域。

2、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前资助。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含深汕合作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其中,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上年度专业技术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2)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已有技术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相关技术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3)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产学研合作。

(4)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程序规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能从依托单位获得稳定的资金、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具有开展基础性、准公益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5)平台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并把以下内容作为其主要任务:

a.对外提供创新资源共享服务,提供技术开发、工程化研究、产业化等环节中的共性、专业性技术服务与信息服务,开展试验验证、检测测试、研究咨询等开放性技术与信息支持服务,实现信息、数据、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共享;

b.提供技能培训,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c.建立、完善社会公共资源共享开放机制;

d平台建成运行后,可以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6)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资金(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7)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8)为提高我市创新载体开放共享能力,待项目批复后,对于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设施,需在完成安装调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深圳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登记,未来统一在平台内实现在线预约、支付、售后等对外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并将共享服务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考核指标。



(四)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扶持计划

1、重点支持领域

围绕电子信息材料,重点支持先进显示关键材料及原辅材料,电子封装材料、光电探测材料等领域。

围绕绿色低碳材料,重点支持高性能储能材料、节能环保材料等。

围绕新型结构和功能材料,重点支持功能高分子材料、高性能膜材料、高性能功能陶瓷、特种耐腐蚀材料、高性能轻质合金、高性能超硬材料、特种玻璃等领域。

围绕生物材料,重点支持生物医学工程材料、生物基材料等。

围绕前沿材料,重点支持石墨烯、3D打印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超材料、高性能增强纤维、纳米材料和超导材料等领域。

2、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前资助。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含深汕合作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其中,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

(2)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工程实验室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工程实验室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3)须已获批组建市级工程实验室,且该实验室已于2018年6月1日前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专家验收,项目单位有意愿在原有工程实验室基础上新增投入进行提升。

(4)工程实验室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资金(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7)为提高我市创新载体开放共享能力,待项目批复后,对于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设施,需在完成安装调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深圳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登记,未来统一在平台内实现在线预约、支付、售后等对外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并将共享服务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考核指标。



(五)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扶持计划

1、重点支持领域

围绕电子信息材料,重点支持先进显示关键材料及原辅材料,电子封装材料、光电探测材料等领域。

围绕绿色低碳材料,重点支持高性能储能材料、节能环保材料等。

围绕新型结构和功能材料,重点支持功能高分子材料、高性能膜材料、高性能功能陶瓷、特种耐腐蚀材料、高性能轻质合金、高性能超硬材料、特种玻璃等领域。

围绕生物材料,重点支持生物医学工程材料、生物基材料等。

围绕前沿材料,重点支持石墨烯、3D打印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超材料、高性能增强纤维、纳米材料和超导材料等领域。

2、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前资助。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含深汕合作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其中,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

(2)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已有技术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800万元,相关技术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3)须已获批组建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且该服务平台已于2018年6月1日前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专家验收,项目单位有意愿在原有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新增投入进行提升。

(4)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程序规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能从依托单位获得稳定的资金、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具有开展基础性、准公益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5)平台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并把以下内容作为其主要任务:

a.对外提供创新资源共享服务,提供技术开发、工程化研究、产业化等环节中的共性、专业性技术服务与信息服务,开展试验验证、检测测试、研究咨询等开放性技术与信息支持服务,实现信息、数据、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共享;

b.提供技能培训,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c.建立、完善社会公共资源共享开放机制;

d.平台建成运行后,可以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6)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资金(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7)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8)为提高我市创新载体开放共享能力,待项目批复后,对于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设施,需在完成安装调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深圳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登记,未来统一在平台内实现在线预约、支付、售后等对外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并将共享服务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考核指标。



(六)产业化中试环节扶持计划

1、重点支持领域

石墨烯:重点支持石墨烯大规模、高质量制备技术、石墨烯基能量存储与转换应用材料、石墨烯基电子信息材料与器件、石墨烯先进功能材料等领域的产业化中试。

微纳米材料与器件:重点支持微纳米材料制备、微纳米材料与结构表征技术与检测设备、微纳米材料与器件、纳米药物与医学诊疗、能源与环境纳米材料制备及应用等领域的产业化中试。

新型功能材料:重点支持高性能膜材料、环保水性涂料、耐高温涂料、稀土功能材料、功能陶瓷材料、高强度金属粉末、高性能复合材料等领域的产业化中试。

2、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前资助。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石墨烯、微纳米材料与器件、新型功能材料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项目已完成前期基础研究工作,取得相关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自主技术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认证和生产许可,处于中试阶段或即将产业化阶段。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中试的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6)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7)优先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等通过产学研合作方式实施产业化中试项目。



三、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755-88127097、88127462

注:请申报单位提前在市、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备案或核准工作(咨询电话:88125842,88125843)。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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