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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直接资助、贷款贴息方式)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6/08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下一代信息网络领域。重点支持下一代互联网(IPv6、SDN、NFV等技术)、新一代移动通信(5G、4G-LTE等)、光通信、无线宽带接入及专网通信、边缘计算领域的产品及解决方案。

(二)移动互联网领域。重点支持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可穿戴设备、智能终端、网络和信息安全产品、应用系统及解决方案。

(三)物联网领域。重点支持物联网终端核心芯片、传感设备、系统平台及中间件等,支持治安防控、食品安全、交通物流等领域的智能化产品、系统及解决方案。

(四)卫星应用领域。重点支持北斗导航定位在手机、平板、M2M终端等载体上的推广。

(五)平板显示领域。重点支持TFT、LTPS、OLED、激光显示、3D显示、高清节能LED显示、柔性显示、曲面显示、透明显示、全息显示等新型显示技术产品及关键材料、零组件和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支持4K、8K级新型编解码技术及端到端解决方案。

(六)集成电路领域。重点支持通信设备、移动智能终端、数字电视、信息安全、物联网、显示驱动和触控、数据存储、汽车电子、先进制造、航空航天与军工等领域芯片设计、封装及产业化。

(七)新型元器件领域。重点支持片式容阻感元件、微机电器件、高频器件、新型光电子器件及高精度、高可靠性传感器等。

  (八)轨道交通装备及系统。重点支持新一代绿色智能、高速重载轨道交通装备系统、轨道交通专用关键系统等。



二、扶持计划类别及资助标准

(一)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

1、高技术产业化事后资助方式:对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的项目予以立项备案,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我委组织的专家验收后,按照专项审计确认的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2、高技术产业化贷款贴息方式:专项资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认定的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30%),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项目投资计算期一般为项目建设周期,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前一年度。若项目单位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已立项备案项目不予扶持。

(二)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扶持计划

      事前资助。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四、申报条件

(一)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事后资助)的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的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近三年平均主要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社会信用,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6.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能够提供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二)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贷款贴息)的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6.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银行贷款金额2000万元以上。



(三)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扶持计划的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含深汕合作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其中,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

2.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工程实验室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10%,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工程实验室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3.申请实验室提升项目的申报单位,须已获批组建市级工程实验室,且该实验室已于2018年6月1日前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专家验收,项目单位有意愿在原有工程实验室基础上新增投入进行提升。

4.工程实验室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资金(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预算管理需明确自筹资金来源,可通过与该领域骨干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解决)、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7.为提高我市创新载体开放共享能力,待项目批复后,对于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设施,需在完成安装调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深圳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登记,未来统一在平台内实现在线预约、支付、售后等对外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并将共享服务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考核指标。



 (四)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扶持计划的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含深汕合作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其中,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

2.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已有技术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相关技术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3.申请服务平台提升项目的申报单位,须已获批组建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且该服务平台已于2018年6月1日前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专家验收,项目单位有意愿在原有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新增投入进行提升。

4.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资金(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预算管理需明确自筹资金来源,可通过与该领域骨干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解决)、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7.为提高我市创新载体开放共享能力,待项目批复后,对于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设施,需在完成安装调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深圳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登记,未来统一在平台内实现在线预约、支付、售后等对外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并将共享服务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考核指标。



五、注意事项

(一)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二)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

(三)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入“黑名单”,且两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六、咨询电话

0755-88127062、88127605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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