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6/11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云计算
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和软件即服务(SaaS)等领域。
(二)大数据
重点支持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分析发掘、数据可视化、大数据行业应用等领域。
(三)电子商务
重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大宗商品网络交易、综合型电子商务等第三方服务平台。
(四)金融科技
重点支持区块链产品、量化金融平台与系统、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金融风险管理系统研发及产业化。
(五)共享经济
重点支持分享型研发设计平台、在线知识共享平台、劳务资源分享平台研发及产业化。
(六)人工智能
重点支持感知识别、知识计算、认知推理、运动执行、自然语言处理等领域的共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二、扶持计划类别及资助标准
(一)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
1、事后资助方式。对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的项目予以立项备案,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我委组织的专家验收后,按照专项审计确认的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2、贷款贴息方式。专项资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认定的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50%),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扶持计划:事前资助。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申报要求
(一)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事后资助)的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数字经济产业的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近三年平均主要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6.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能够提供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二)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贷款贴息)
申报流程:
贷款贴息方式的申报流程包括:项目征集和材料合规性审核、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市政府审定等环节。项目按是否签订贷款合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已签订贷款合同项目:①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贷款合同内容应至少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具有贷款资金全部用于所申报的项目的说明);②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技术先进性、投资构成合规性和贷款合同有效性进行审核,出具项目汇总报告,上报市发改委。
暂未签订贷款合同项目:①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②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项目推介会,由申报单位进行公司情况简介和项目内容讲解,银行代表听取汇报,对项目单位是否具备贷款条件进行评价;③银行对项目单位进行贷款审核、签订贷款合同(合同内容应至少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在合同中注明贷款资金全部用于所申报的项目);④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项目审核报告,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完成后续审批手续。
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数字经济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6.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银行贷款金额1000万元以上,认定的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50%)。
(三)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扶持计划的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含深汕合作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数字经济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中,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应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
2.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工程研究中心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工程研究中心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3.工程研究中心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资金(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6.为提高我市创新载体开放共享能力,待项目批复后,对于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设施,需在完成安装调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深圳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登记,未来统一在平台内实现在线预约、支付、售后等对外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并将共享服务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考核指标。
五、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755-88127353、88101107
特此通知。
注:请申报单位提前在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工作。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11日
企业补贴申报免费咨询电话:400-8382-908/132 6713 8788(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