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6/20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2】123号;《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深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规定》(深财预〔2013〕61号);《深圳市与以色列产业研发合作协议》,深圳市政府、以色列政府,2011年9月7日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8年深圳—以色列科技研发合作联合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审批内容
深圳—以色列科技研发合作项目联合资助。
重点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二、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请单位已与以色列注册的企业等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进行合作研发等科研活动,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双方共有或者由中方所有。
(三)该项目为深圳市与以色列联合资助项目,申请单位的以色列合作方需同时按照以色列创新局指南要求,向以方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应谨慎填写项目申报书的人员信息、研发内容、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安排等内容,申请书中内容将作为合同内容生成依据。
(五)项目申报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提请各申报单位严肃对待。
(六)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资金的50%。采用事前资助方式。
四、受理机关
(一)中方申请单位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咨询电话:88101005、88127383。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西厅18-28号窗口。
(二)以色列合作单位
受理机关:以色列创新局
联系人:Ms. Talia Goshen-Zur,电话:+972 3 5118166,邮箱:Talia.Goshen@innovationisrael.org.il
五、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六、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联合香港创新科技署确定联合受理项目清单——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与香港创新科技署召开联合评审会确定拟联合资助和深圳单方资助的项目——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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