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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请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1/15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展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业,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条件和标准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需符合以下条件,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境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5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资助。

(二)资助范围: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范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取得的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以注册日期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日期为准)。

(三)申请资助的单位代理的境外商标注册人应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并在我市工作的个人;在深圳市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或者在深圳市以外(含境外)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具有深圳户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对同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相关注意事项

(一)所有纸件申请材料需盖公司公章,所有电子扫描件格式均设置为JPG格式;

(二)商标证明材料扫描件文件名称按《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资助汇总表》内的序号重命名;

(三)当获得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将权利人变更为非深圳的单位或个人,该项申请不予受理;

(四)申请境外商标代理资助的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具备商标代理资格或出具国家商标局备案证明文件。

(五)对于申请材料信息填写错误或材料不齐的申请,请于电话通知办理补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提交到受理窗口,逾期将不予受理。

(六)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7号)的要求,为引导专利高质量发展,从2018年12月14日起停止执行《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中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新资助政策条款正在研究制定中,停止执行的项目待新政策印发后按新政策执行。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江桂萍,董振,联系电话: 26612232。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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