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23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2〕123号;《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深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规定》(深财预〔2013〕6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深圳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内容
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资助。
重点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重点支持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弥补我市产业链缺失环节的技术合作项目,鼓励我市企业和科研机构与外国先进科研机构进行前瞻性研究合作。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且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中方研发投入资金的50%,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
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
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对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已举办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进行资助。
三、办理条件
(一)申请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申请单位已与国外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进行合作研发等科研活动,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双方共有或者由中方所有;
重点支持以色列、美国、加拿大、英国、丹麦和澳大利亚等与我市已签署有关科技合作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二)申请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是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组织者或承办者;
2.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应当是在深圳举办,具有国际影响的国际科技合作学术交流会议、国际行业技术论坛等科技交流活动(参加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外宾人数30人以上);或者承办已与我市签订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的国家和地区间的各类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或者在国外举办的大型科技合作交流推介会、科技合作项目对接会;
3.财政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在国外举办的国际科技交流活动项目,项目应经市外事部门批准,申报单位应将申报项目资金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出境人员应按所在单位外事、人事制度报批管理。市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活动,不列入本指南资助范围;
4.在国内举办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参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编制和执行预算。在国外举办的,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规定和标准执行;
5.申请单位不得就同一支出事项申请市科技研发资金其他计划或者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资助。
四、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联系电话:88103764、88127383。
(三)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8-28号窗口。
企业补贴申报免费咨询电话:400-8382-908/132 6713 8788(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