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21
龙华区政府资助: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电子商务在新区的普及和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辖区重点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引导实体经济和传统产业利用电子商务,创新生产经营模式,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所扶持对象是指在新区注册成立,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有关条件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包括依托于自建或第三方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供应链管理等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经营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承诺在获得资助之日起三年内不将经营注册地址搬离龙华新区;
(五)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六)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新区新评定的六类50强企业成功自建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创新生产组织模式,开展在线购销、供应链管理和客户关系管理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平台建设费用50%的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由生产型或商贸型企业在新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开展O2O(线上线下电子商务)业务,且上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从第二年起计算,按其本年度纳税总额比上年度的增额,给予该增额部分20%的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最多享受三年。
第七条 对新区单体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百货、超市、专业市场等传统流通企业自建网络销售平台,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开展应用型电子商务业务,形成实体店销售与网购物流配送相结合模式,且上年度纳税总额超过200万元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平台建设费用50%的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以及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相应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鼓励电子商务从业企业创新发展,对经市认定的优秀电子商务新业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 对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合理整合外贸链条,降低环节成本,提高服务效率,获得国家、省、市资助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项目资助额度50%、40%、30%的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参与起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被列为电子商务国家标准起草单位的企业,参与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标准、信用服务系统标准、认证服务系统标准、运营服务系统标准以及支付结算系统标准制定的,经认定,按所公布的起草单位排位前五名,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50万、30万、20万、10万元的资助;对被列为电子商务行业标准起草单位的企业,参与上述标准制定的,经认定,按所公布的起草单位排位前三名,一次性给予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资金资助的企业,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类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描述及申请事由;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六)开展电子商务经营业务必须取得的相关法定经营许可等证明材料;
(七)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副本;
(八)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九)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或本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第五条资助的企业还应提供获得新区六类50强企业认定的资质证书、平台建设项目负责人名单及其资质证书、平台建设协议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相应财务支出凭证,以及平台运作展示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第六条资助的企业,还应提供作为上级股东的生产型或商贸型企业的营业执照、作为上级股东出资证明的银行流水或验资报告,开展O2O(线上线下电子商务)业务的运作展示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第七条资助的企业,应提供传统流通企业的房屋产权证书,或者经辖区办事处出租屋综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协议,网络销售平台建设协议、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应财务支出凭证,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协议书及财务结算凭证,网络销售平台运作展示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第八条、第九条资助的企业,还应提供相应国家、省、市出具的资质证明或奖励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第十条资助的企业,还应提供获得相应国家、省、市级资助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第十一条资助的企业,还应提供参与起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起草的邀请函、委托协议等,以及标准起草完毕后的正式公布文本。
第十九条 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龙华新区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类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及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公示——提出拟资助方案——合规性审查及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的流程进行。
(一)发布通知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在龙华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开展项目资助的通知。各办事处根据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组织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二)形式审查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并退件,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现场核查及评审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对需要评审的项目,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公示
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资助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规划土地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同时,经初步审定的资助计划,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的,正常报批。
(五)提出拟资助方案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公示情况、项目实际投入情况等,提出项目拟资助方案。
(六)合规性审查及报批
将拟资助方案送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根据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审批;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七)下达资助计划
方案经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企业在获得资助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将经营注册地址搬离龙华新区,若经发现,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会同新区财政部门追回有关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行为的企业,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三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的规定,会同新区财政部门追回有关资金,并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对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做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评估评审和审计过程中,存在以权谋私、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电子商务扶持措施其它细则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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