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21
龙华区政府资助: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物流业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物流产业向高端化方向发展,支持物流企业通过开发应用物流新技术,发展现代物流项目,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物流业发展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对物流企业的资助采取奖励制,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物流企业,均可申请奖励。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物流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新区,且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经营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物流企业在新区投资设立区域性物流总部、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自项目立项获批之日起,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且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10%、最高4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在新区注册登记的物流企业建立物流信息系统项目,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10%、最高10万元的奖励;企业建立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10%、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在新区注册登记、经认定的第四方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形成地方财力的30%、最高2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初次获得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新区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重点物流企业服务创新奖、市物流技术促进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1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物流企业,须提交以下基本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物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申请事由;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六)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副本;
(七)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第十条 申请物流信息系统或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资金资助的,还须提供相应的合同、支付凭证等,并向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物流企业因在新区投资设立区域性物流总部、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而申请资助的,还应提供:
(一)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竣工验收证明;
(五)房地产权证明。
第十二条 以第四方物流企业申请资助的,还须提供被认定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因获得市重点物流企业称号、获得市重点物流企业服务创新奖、市物流技术促进奖而申请资助的,还须提供获得称号、奖励的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龙华新区物流业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及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拟资助方案——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的流程进行。
(一)发布通知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在龙华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开展项目资助的通知。各办事处根据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组织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二)形式审查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并退件,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现场核查及评审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对需要评审的项目,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资助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与形成新区地方财力挂钩的项目,征求新区财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规划土地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方案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提出项目拟资助方案。
(六)进行合规性审查
将拟资助方案送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七)报批
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八)公示
经审定的资助计划,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或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九)下达资助计划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的,报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
(十)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行为的企业,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三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的规定交新区财政、监察和审计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投资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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