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21
龙华区政府资助: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技术中心项目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新区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改造传统产业而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资助采取奖励制。企业获得技术中心称号后向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资助款经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资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新区,且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经营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未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
(五)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六)经认定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经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新区追加至200万元的资助;
(二)经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新区追加至100万元的资助;
(三)经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可获得80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资助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申请事由;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六)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副本;
(七)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总结和规划报告;
(八)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
(九)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十)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十一)企业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相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企业需在取得相关证书、文件当年或次年提出申请);
(十二)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审批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在龙华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开展项目资助的通知。各办事处根据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组织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二)形式审查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并退件,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现场核查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出具初审意见,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和现场核查。市级、国家级技术中心无需组织评审。
(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公示
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资助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同时,经初步审定的资助计划,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的,正常报批。
(五)提出拟资助方案
根据现场评审核查、相关部门的意见、公示情况、项目实际投入情况等,提出项目拟资助方案。
(六)合规性审查及报批
将拟资助方案送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根据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审批;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七)下达资助计划
方案经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行为的企业,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三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的规定交新区财政、监察和审计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投资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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