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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深圳市深港创新圈B类项目的申报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27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8〕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深圳市深港创新圈B类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审批内容

深港创新圈计划,是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港创新圈”合作协议》设立的深港科技合作项目资助计划。

深港创新圈计划B类项目是深圳单方资助的深港合作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单独负责征集、评审和资助。该类项目由深圳申请单位提出申请,香港申请单位作为合作单位,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可依据立项合同在深港两地开支。

重点支持领域: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信息安全、5G和核心芯片、量子信息与通信、第三代半导体;脑科学研究、新药创制、水污染控制技术和生物育种;石墨烯和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机器人与智能装备、智能无人系统、增材制造和激光制造、航空航天和海工装备。


二、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竞争性择优支持。单个项目财政资助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万元,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深圳市财政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三、审批条件

申请深港创新圈B类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已与香港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并明确提出在香港开支的经费预算。

已申请本年度深港创新圈A类项目(联合资助项目)的,不得重复提交B类项目申请。A类项目经过深港联合评审后,部分项目可转为B类项目由深圳单方资助(需另行提交经费预算表,明确财政资金在港开支的金额及用途)。

本年度申报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学科布局)、技术攻关、创业资助、深港创新圈、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股权投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应用示范、孔雀(孔雀团队、创业资助)、创客(创客创业资助)计划的,有申报总量限制: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只能单独或者联合申报1项;2015年以来获得国家、广东省和部级科技奖励的企业或2016年、2017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报2项。


四、联系方式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联系电话:88103764,88127383。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西厅18-28号窗口。


五、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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