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17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科技企业贷款贴息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科技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科技企业贷款贴息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经新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
(六)已经获得在我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贷款的。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科技贷款的贴息采取报销制,即:单位获得科技贷款并偿付了相应的利息之后,凭获得贷款和偿付利息的有关资料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报销;经审核给予贴息的,相应的贴息款一次性支付给单位。
第五条 贴息的范围为银行的贷款并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产业化项目的一年或一年以内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
第六条 资助经费不超过利息的50%、最高150万元。
第七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企业贷款贴息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单位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六)单位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
(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认定文件;
(八)该项贷款未向政府其它部门申请贴息的承诺书;
(九)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贷款贴息项目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申请报销的利息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新区财政主管部门。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科技企业贷款贴息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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