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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科技企业上市和挂牌资助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17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科技企业上市和挂牌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科技企业上市和挂牌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由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辅导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

3、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第四条 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龙华新区《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产业强区的实施意见》所大力发展和支持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六)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七)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八)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九)经审计后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十)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为负;

(十一)上一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或上一年度盈利且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

(十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由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辅导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

(十三)在2013年12月13日之后完成挂牌的企业;

(十四)成功挂牌后第三年的12月31日之前申请。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对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一般企业分别给予以50万元、100万元、90万元,总计240万元的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以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总计300万元的资助。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成功挂牌两个阶段,予以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分别最高50万元、160万元,总计最高210万元的资助。对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板上市的,按照挂牌和上市资助的差额予以补齐。


第六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企业上市和挂牌项目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六)企业实际支出改制辅导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需提供有关认定文件;

(八)企业上市证明材料;

(九)企业股改挂牌实际支出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十)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企业上市和挂牌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科技企业上市和挂牌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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