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15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配套的科技计划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2、973、863、创新基金等各类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
3、CMM认证。
(六)获得上级经费资助,并且经费已经到账。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不超过上级资助额度50%,具体如下:
(一)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973、863、创新基金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最高资助200万元,广东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同一项目已列入新区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
(三)对CMM认证资助额度为市资助额的50%;
(四)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省、市两项或两项以上科技计划的,不得重复申请;
(五)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国家、省、市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单位与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签署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或相关项目批复文件;
(六)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
(七)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对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九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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