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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产业扶持计划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14  

市经贸信息委2019年互联网产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实施对实现我市互联网产业跨越式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和关键性推动作用,夯实产业基础、完善支撑条件、强化产业链上下游配套能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创新能力的项目。支持重点:

互联网基础服务领域:互联网接入服务、域名注册服务(DNS)、设备托管服务(IDC)、网络加速服务(CDN)等;

互联网应用服务领域: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①网络服务:网络内容与娱乐、网络教育、网络旅游、互联网健康与医疗服务、即时通讯、网络搜索、网络安全、大数据应用等;②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交易及服务(自营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技术服务、营销服务、视觉服务、020解决方案服务、代运营服务等)、移动电子商务、工业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等;③供应链管理与服务:供应链协同服务、供应链金融服务等;④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P2P除外)等。以上领域不含ERP等企业内部信息化系统建设。

(二)产业服务体系项目。支持重点互联网产业(电子商务)园区(包括实体园区和线上虚拟园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研发、检测、数据分析等)、公共服务平台(包括:金融、物流、人才培养、专业服务、市场推广等)、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等项目建设。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互联网+”行动计划》(深府〔2015〕69号)

2、《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

3、《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意见的行动计划》(深府函〔2016〕120号)

4、《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5、《深圳市深入推进“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深府办函〔2016〕227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

1、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事后资助,对符合条件且建设完成的优质项目给予资助,以专家评审得分计算得分系数,资助金额为得分系数乘以资助上限,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事后资助,对符合条件且建设完成的优质项目给予资助,以专家评审得分计算得分系数,资助金额为得分系数乘以资助上限,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

(二)申报单位守法运营,截至申报之日3年内不存在被行政机关处罚5万元以上,或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记录;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取得所需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六)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及同一笔支出,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七)平台类项目须持有有效期内的ISP经营许可证或ICP经营(备案)许可证。

专项申报条件:

(一) 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申请项目须为2016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之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二)产业服务体系项目。事后资助类:互联网产业园已建成并已投入使用。其中:实体产业园的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虚拟产业园运营平台上注册的企业数量不少于3000家且须持有ICP经营许可证;实体产业园80%以上(含80%)的办公场地已经出租,且有60%以上的入驻企业是从事互联网服务或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企业;虚拟产业园可以为企业提供至少5项公共服务。申请项目须为2016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之前建设完成,且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

(四)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暂无法提供2017年度审计报告的,提供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并附承诺函,承诺在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交;

(八)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九)《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在深汕合作区注册登记的项目单位提供);

(十)近期(三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一份);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复印件(若项目建设有贷款行为);

(十一)必要的生产、办公用地证明。可提供的项目用地(海域)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场地、用海租赁的请提供租赁证明,如需环保审批的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十二)其他证明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如项目组成员学历、专业、职务、承担工作及工作量、社保缴纳证明等);

(十二)知识产权证明(如软件著作权、专利证书等),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示范企业等),国家、省有关批复文件(或曾承担国家/省/市级项目)、项目核心技术成果证明等。

(十三)平台类项目提供有效期内的ISP经营许可证或ICP经营(备案)许可证复印件(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在“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备案材料复印件);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须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其他与所从事行业相关的经营资质,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所有经营资质证件所有权主体必须与申报主体一致。

(十四)基础服务领域企业提供申请项目有关技术实现示意图;应用服务领域企业提供与申请项目有关的经营网站或移动终端运营主要页面截图;

(十五)互联网产业园区项目须提供所在区业务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及与企业签约入驻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入驻企业名册(包括企业名称、ICP或ISP编号、企业所属互联网服务类型、租赁面积、租赁合同编号等);虚拟产业园提供平台注册商家名册及系统相关证明截图。

(十六)事后资助类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合同(如委外开发合同、采购合同)、大额票据等证明材料。

(十七)安全生产承诺书(企业自行填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5月14日至 2018年5月31日18时整。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6月8日17时整(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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