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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关于支持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推动重点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5/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构建小巨人企业引航、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示范、创新型中小企业支撑的优质中小企业发展体系,推动重点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属于经认定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优质中小企业各梯度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或属于龙华区重点发展建设的“20+8”产业集群。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第二章  构建梯度培育体系

第三条 建立链条完备的梯度培育体系。聚焦全市“20+8”产业集群和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及基础软件等领域,遴选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建立“国高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完备梯队培育体系。

对注册地位于龙华区或新迁入龙华区的优质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300万元。对于已获我区关于专精特新奖励资助的企业,按照上述政策补齐差额。


第三章  支持企业平稳发展壮大

第四条 支持企业平稳发展壮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年份前2年生产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为正增长且平均增长率超过15%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该政策两年受理一次,已计入上次受理所计算的年份不得在下次受理中重复计算。

第五条  推动企业纳统。对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四章  鼓励企业持续提升创新能力

第六条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区内首次入选的专精特新企业,上一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已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研发加计扣除申报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5%以上的,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补助。其中,上一年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11%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上一年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之间,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9%以上的,给予60万元奖励;上一年研发投入在3000万元-6000万元(不含)之间,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7%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上一年研发投入在6000万元-1亿元( 不含)之间,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5%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上一年研发投入在1亿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5%以上的,给予4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进一步鼓励协同创新。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服务平台或者行业协会等共建具备公共服务属性,能够协作开展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公共服务的协同技术服务平台,经评定后给予企业实际支出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  鼓励企业进一步提升质量品牌

第八条 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区内首次获得优质中小企业各梯度认定的企业,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认定为“龙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企业资助60万元,每年认定不超过10家;认定为“龙华区小微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企业资助40万元,每年认定不超过10家。

第九条  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鼓励优质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对区内首次获得优质中小企业各梯度认定的企业主导、参与标准制(修)订的项目,按照《深圳市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积极参与或主导标准制定”政策,在原有资助基础上,将资助比例提高20%。积极推荐优质中小企业各梯度企业申报中国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等,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促进标准化建设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


第六章  大力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第十条  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对区内首次获得优质中小企业各梯度认定的企业,按照《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推动工业投资加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政策,在原有资助基础上,将资助比例提高20%,相应上限提高20%。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鼓励专业第三方机构对我区专精特新企业优先进行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活动。对区内达到评定标准的专精特新企业,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创新中心等专业机构为其提供定制化云服务。对区内专精特新企业属于规上工业企业的优先推荐,且经报备的基础设施上云、平台系统上云、业务应用上云,切实提升工业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通过上云成效评定的,按照云平台服务商收取项目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对区内专精特新企业属于规上服务业的,经报备的基础设施上云、平台系统上云、业务应用上云的,切实提升企业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通过上云成效评定的企业,按云平台服务企业收取项目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获得补贴的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章  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知名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实缴额)2000万元-8000万元(不含)的专精特新企业(如该基金中有龙华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需扣除其实际出资额),按照其实际获得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知名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实缴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专精特新企业(如该基金中有龙华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需扣除其实际出资额),按照其实际获得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支持金融机构对单项冠军企业、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融资和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质押融资业务,提供数字化、场景化、生态化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专精特新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或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的,按其实际支付利息(不含本金、逾期利息、加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等)的50%给予支持,工业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现代服务业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在项目到期偿还本息后,以年化保理费率7%为上限,按实际融资成本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企业上市培育与支持。动态遴选一批有成长力的专精特新企业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培育库,并开展投融资对接、“一对一”上市辅导。对区内首次获得优质中小企业各梯度认定的企业,优先推荐挂牌上市,对于成功上市的,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第四条“企业挂牌及上市支持”政策落实,资助金额最高600万元。


第八章  加大产业空间保障力度

第十五条  强化多层次产业空间保障。优先保障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用地需求,纳入区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项目企业遴选库,解决企业急需的发展空间;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通过直租、工业上楼、创新产业用房等多种方式保障企业用房需求,对我区每年新增的优质经济厂房,以优惠价格出租、出售。

第十六条  给予租金支持。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龙华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3年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可通过单一来源谈判方式承租区属国有及股份合作公司产业用房,给予租期保障,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租期满后可优先续租。


第九章 精准推动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工程

第十七条 加快培育一集群多链主发展格局。围绕“12+4”及元宇宙、细胞与基因等重点产业集群各遴选若干家处于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优势地位、对产业生态构建有重大影响力的“链主”企业,在产业空间、工业投资、技术创新、金融服务、人才保障等领域,通过“一事一议”,按照“一企一策”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 软硬结合,精准布局集群薄弱及关键环节。围绕各产业集群“链主企业”,梳理产业链布局及关键、薄弱环节,围绕强链、延链、补链重点方向及链主企业发展布局及需求,发挥生态链主企业“以商招商”作用,每年每个集群招引关键及薄弱环节重点企业不少于2家。新引进企业落户后三年连续实现正增长,每年增速不低于10%的,按照《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四条第四款政策,在原有资助基础上,将资助比例提高20%,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600万元支持。

第十九条 围绕“链主”企业建立专业化园区。全面梳理挖掘三大先进制造业园区空间储备及潜力,围绕“链主”企业,一个集群至少建设打造一个专业化园区。创新专业园区开发模式,设立园区建设基金,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建设运营专业园区。支持“链主”企业及上下游企业向专业园区集聚,打造创新资源密集、分工协作高效、辐射效应显著的产业集群。

第二十条 依托“链主工厂”推动企业数字化升级。鼓励“链主企业”建设超级虚拟工厂,营造多生态角色共生、全要素统筹、全产业链协同、全价值链优化的全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经认定,给予平台建设运营主体每年100万元、累计不超过三年的运营补贴。对于平台为辖区内企业提供数字化升级服务的,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第五条“大力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第二款政策,在原有资助基础上,将资助比例提高20%,补贴上限提高10%。

第二十一条 加快搭建“一集群一平台”。鼓励“链主”企业联动上下游供应链、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共建测试认证中心、技术研究院等公共技术平台,共享共用科技设施、仪器设备,协同攻克关键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提升源头创新能力,推动向研发型制造转型。按照《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协同创新资助”政策,在原有资助基础上,将资助比例提高20%,补贴上限提高10%。

第二十二条 推进服务型制造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链要素协同,围绕重点产业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等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对获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贴。


第十章 建立多层次全流程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动态培育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服务体系,由属地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常态化走访,一对一精准服务。其中,创新型中小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动态服务以各属地街道为主,产业链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动态服务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

第二十四条  强化产业链协作。依托“龙华IPEC”公众号“供需对接”等服务对接平台,支持引导区内优质中小企业发布需求,精准匹配、对接撮合。组织产业链“链主”与上下游专精特新企业开展供需对接会等系列活动,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入链发展,全年为中小企业搭建路演展示活动不少于3场。强化政府采购支持,加大采购专精特新企业的产品特别是创新产品与服务,对专精特新企业的创新产品与服务的采购金额占区财政支出比例保持稳步增长。

第二十五条  支持企业拓市场、降成本。优先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对参加区展会计划内的相关企业,按照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线下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18平方米。线上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3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获取该展会类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等严厉执法措施。梳理优质企业执法“白名单”,将优质企业纳入“综合查一次”企业清单,减少执法对企业的干扰。

第二十七条  加大人才支持。组织开展产业链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人才培训活动,邀请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公司高管等人才参加。

对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进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予以入户指标倾斜,对产业链龙头企业、有效期内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个企业人才支持名额,对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个企业人才支持名额,每人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积极参加高层次人才认定,对于认定为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奖励补贴、人才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有关优惠政策。

将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纳入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名录,加大对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人才住房保障。

联合电子科大等重点高校,围绕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突出需求,共建特色校外实训基地,定向培育技能型人才。每年为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组织至少一场人才招聘对接会。

第二十八条 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成立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促进联盟,为区内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鼓励一批优质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平台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海外专利布局、法律咨询、海外业务拓展支持、品牌培育等服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所称“单项冠军企业”指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省、市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所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指辖区内经工信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含重点“小巨人”企业);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包括经广东省工信厅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队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所称“创新型中小企业”指辖区内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队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所称“专精特新企业”包括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所称优质中小企业梯度三个层级指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队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本措施所称重点产业集群适用范围为龙华区重点布局建设的“12+4”产业集群及元宇宙、细胞与基因产业集群,上述重点产业集群范围按照市级对龙华区最新部署进行动态调整。除网络与通信、智能终端、智能传感器、工业母机、激光与增材制造、精密仪器设备、信息和软件服务业、元宇宙等重点产业集群外,其他集群可参考本政策第九章内容执行。

第三十条 本措施中“以上”“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本实施细则所指近2年是指受理通知之日(含受理截止日期)前2年内。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措施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措施。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措施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相关条款与龙华区“1+N+S”数字经济政策有关政策条款冲突的,按本政策条款执行。本政策所引用的条款若有所修订,按政策修订后的条款执行。

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本措施由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局、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住房和建设局、人才工作局、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及各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条款解释及实施。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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