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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深圳市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1/03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1〕1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三首”工程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2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现发布2023年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项目扶持计划,相关申报内容如下。


一、扶持的项目

重点扶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发明专利,形成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在首年度销售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事后直接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销售额(不含税)的20%,单个企业可申报资助金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销售额是指能提供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用户收货凭证,到款额占售价的60%(含)以上的实际已销售产品金额。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内(含深汕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和信息业企业。

(二)申报产品由申报单位在深圳市研发生产。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三)申报产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或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深圳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2年版)》要求。

(四)申报产品已实现销售和交付,2020年8月5日以来首年度(申报第一笔合同后的365个自然日)销售额(不含税)不低于50万元。

(五)申报产品的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申报多个产品的,所用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情况(每个专利只能使用一次)。

(六)同一项目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已获得市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七)申报单位守法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五、注意事项

(一)项目资助实行额度控制,总资助金额不超过财政预算,《深圳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2年版)》产品资助金额不高于总资助金额的50%。如果总资助金额超出财政预算,则对同批次项目应获资助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如果对《深圳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2年版)》产品资助的金额超50%,则同批次相应项目应获资助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二)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年修订版)》,经审计核减的项目支出占项目申报支出超过20%的,视为虚报项目投资额,项目不予资助。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2月31日



附件:深圳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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