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2/23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组织人事局,前海管理局,各留学人员企业:
根据《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22〕11号),现就申报2022年度留学人员创业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留学人员企业。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以留学人员为主在我市创办注册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应是留学人员且所持股权不低于10%,或该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是留学人员,或留学人员个人在该企业所持股权不低于30%。
留学人员是指在我国认可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满一年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工作满一年的回国人员。在国(境)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港澳台青年视同留学人员。
留学人员企业应当指定一名符合申报条件的留学人员股东进行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留学人员企业及指定留学人员申请创业资助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留学人员需在国(境)外学习、工作3年以上;
2.留学人员持有企业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3.申请单位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具体详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的目录(简称“20+8”,详见附件1);
4.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人才团队资源,相应的办公场地、研发设备等,且经营正常。
5.截至2022年12月31日,所在企业注册成立6至48个月[即企业注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22年6月30日(含当日)期间]。
(二)曾获得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国际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选手,获奖5年内来深创办企业的可申请创业资助。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应是获奖选手且所持股权不低于10%,或该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是获奖选手,或获奖选手个人在该企业所持股权不低于30%。每个获奖团队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三)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资助:
1.5年内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请单位有前述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2.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请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请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5.被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不予重复资助的情形:
1.已获得创业资助的企业和留学人员;
2.获得过同一年度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初创企业补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资助;
3.获得过同一年度市科技创新部门创业资助项目、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项目的,不能重复获得本办法中的创业资助。
三、资助等次及标准
(一)创业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10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10名;二等资助5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15名;三等资助3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30名。
(二)曾获得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国际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选手,在资格审核合格后免专家评审直接进入考察及后续环节,分别对应获得创业资助一、二、三等资助。获奖选手如申请更高等级资助,可按照有关程序申请创业资助,获得创业资助等级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取评审结果或前款规定的资助等级。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系统将于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2月17日受理申请。申报企业须尽早申报,同时确保各项申报数据真实、准确,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即收即审”,最迟不超过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如需完善或补充材料的,须及时退回并告知企业。申报企业应尽快完成材料的完善或补充。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须于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所有审核工作并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不视为已获得资助资格;最终能否获得资助,需经专家评审后择优确定。
(四)从申请至补贴发放结束,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应当始终符合《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22〕11号)所规定的持股、任职、经营等申请条件。
(五)本通知未尽事项,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解释。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