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2/16
各有关单位:
按照《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深光府规〔2022〕9号)、《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1〕10号)、《光明区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光科创〔2022〕25号)有关要求,现发布《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平台建设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2〕9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光府规〔2021〕10号)。
(三)《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光明区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光科创〔2022〕25号)。
二、支持标准、方式及数量
(一)支持标准:
1.加快培育引进行业龙头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合成生物领域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所获市级资助的25%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2.对建设合成生物领域中试、动物实验、合成生物专用CNAS认证测试实验室等共享平台,按实际建设投资(仅限固定资产类投资)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共享平台建设经费来源为非财政预算单位,若申报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仅对自筹部分给予资助。
3.对上述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平台,按照上一自然年度服务收入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二)支持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资助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合成生物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五)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六)截至申报之日,申报单位为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或符合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七)平台需在光明区开展实地运营服务。
(八)申报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所获市级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
2.共享平台已完成建设并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或验收通过。
3.申报单位为上述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平台,申报年度完成合成生物领域服务项目不少于5项且对外服务收入不低于10万元。
四、申报时间
长期受理。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2年12月16日